我們要上愛 天主、下愛人
丙年常年期第三十一周星期三
「 小德蘭福傳之友 」指導神師曾慶導神父讀經反省
在讀經一 (羅十三 8 ) 中,保祿說:『除了彼此相愛
外,你們不可再欠人甚麼;因為,誰愛別人,就滿全
了法律』。
因為,基督徒對人的最大責任是愛人如己;所以,
保祿特別強調這個責任的重要性,並且將這種責任
認為是人所欠的債務;因為,信友如果在愛人一事
上無所欠缺,便是滿全了法律,因為愛就是法律的
滿全。
但是,法律的第一條誡命是『愛 天主在萬有之上
』,因為, 天主才是我們的生命、存在的最基本
的根源;第二條誡命才是愛人如己。
除了保祿剛才強調的,在愛人一事上毫無欠缺外,
在今天的福音裏,主耶穌強調了,要在愛
天主一事上毫無欠缺;這個愛甚至要超過愛自己的
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姐妹,甚至自己的性命
(這性命指的是我們肉體的性命;肉體可以被摧毀
,靈魂卻是沒有辦法被摧毀的)。
一般情況下,我們愛父母跟愛 天主是毫無衝突的
,甚至,越愛父母的人一定也越愛 天主;相反也
一樣。
但是,有些情況下,我們的至親有可能是我們愛
天主在萬有之上的阻礙,例如:如果,我領洗、成
為基督徒,我的家人可能會跟我劃清界線;如果,
我願意更徹底地跟隨耶穌,我的家人可能會盡全力
拉我的後腿;如果,我花時間幫助窮人,我的家人
可能對我有很多的埋怨丶限制⋯⋯⋯⋯。
耶穌強調的是,我們不能夠讓任何的人、事,物阻
止我們履行我們基督徒的神聖法律責任:上愛
天主、下愛人;既愛 天主、又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