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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德的法律 


本主日是常年期第十五主日,彌撒中的兩篇讀經和福音分別取自申命紀第三十章第十到十四節


;聖保祿宗徒致哥羅森人書第一章第十五到二十節;聖路加福音第十章第二十五到三十七節。


本主日的彌撒中,福音記述耶穌與猶太法學士討論愛的誡命;三部對照福音都提及這次討論,


唯獨聖路加福音記錄了善心撒瑪黎雅人的比喻。


聖路加是聖保祿宗徒的門生,因此,他對法律的條文反感,只喜歡談法律的精神和愛;本主日


彌撒福音有關撒瑪黎雅人的描寫,便是出於這樣的心情。


比喻中的經師所提出的【我應當做什麼】這問題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這問題中的【應當】


味著義務;【做什麼】意味著法律的條文。那位經師懂得法律,跟耶穌對答非常妥當;他提出


第二個問題,是出於自衿心,顯露了他尚未徹底明白愛的意義;對他來說,【愛


天主和愛鄰人】的法律,只不過是籠統的法律條文。耶穌卻對他說:『你就這樣做,便可得到


生命』;由此可見,耶穌并不排斥猶太傳統,他肯定那位經師所援引、記載在申命紀和肋味紀


上的:愛    天主和愛鄰人的法律。他認為,實在地遵守那條法律可以導致人獲得生命,他的比


喻,只是為說明那條法律上所說的【鄰人】一詞的具體意義罷了。


在這個比喻中,司祭和肋未人都沒有把握住那【鄰人】一詞的具體意義;耶穌特意讓一個是


外邦人的撒瑪黎雅人把握了這個意義。


本主日的彌撒福音這樣說:


有一個法學士起來,試探耶穌說:「師傅,我應當做什麼,纔能獲得永生 ﹖」


耶穌對他說:「法律上記載了什麼﹖你是怎樣讀的﹖」


他答說:「你應當全心、全靈、全力、全意愛  上主,你的  天主;並愛近人如你自己。」


耶穌向他說:「你答應的對;你這樣做,必得生活。」


但是,他願意顯示自己理直,又對耶穌說:「畢竟,誰是我的近人﹖」


耶穌答說:「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來,到耶里哥去,遭遇了強盜;他們剝去他的衣服


,並加以擊傷,將他半死半活地丟下走了。


正巧,有一個司祭在那條路上下來,看了看他,便從旁邊走過去。


又有一個肋未人也是一樣;他到了那裏,看了看,也從旁邊走過去。


但是,有一個撒瑪黎雅人路過他那裏,一看見,就動了憐憫的心,遂上前,在他的傷處


注上油與酒,包紮好了,又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把他到帶客店裏,小心照料他。


第二天,取出兩個銀錢交給店主說:請你小心看護他! 不論,餘外花費多少,等我回來


時,必要補還你。你以為,這三個人中,誰是那遭遇強盜者的近人呢﹖」


那人答說:「是憐憫他的那人。」


耶穌遂給他說:「你去,也照樣做吧 !」  ( 路十 25 ~ 37 )


在本主日彌撒中的讀經二裏,梅瑟向猶太人民解釋法律;他告訴他們,法律并不是高高在上


,遠不可及,與他們不相關的書卷。法律就在他們身邊,在他們的嘴上,在他們的心中,是


他們生命的動能與原則。法律與實踐是分不開的;有法律,便要實在地遵守法律;法律并不


超過人的能力,并不在遙遠的地方,而是在人的心裏。


如果,我們參考在聖經別處所記載梅瑟的話,我們更可說,法律就是愛,是生命的泉源。


讀經一這樣說:


梅瑟曉諭人民說,只要你聽從    上主你    天主的話,謹守這法律書上所記載的誡命和法令;


只要你全心、全靈回頭,歸向    上主你的    天主。


其實,我今天吩咐你的這誡命,為你並不太難,也不是達不到的。這誡命不在天上,以致,


你能說:「誰能為我們上到天上,給我們取下,使我們聽了好能遵行呢﹖」


也不在海外,以致,你能說:「誰能為我們渡到海外,給我們取來,使我們聽了好能遵行呢﹖」


其實,這話離你很近,就在你口裏,就在你心裏,使你遵行。       (  申三十 10 ~ 14 )


這樣,我們就能領會福音和福音對我們的要求。


雖然說,我們這時代并不是特別著重法律條文的時代;但是,我們可以從本主日的彌撒禮儀中


吸取寶貴的教訓。


基督宗教的本質是愛    天主和愛鄰人;積極實踐對    天主和對鄰人的愛,這是我們所能


給予世界的最直接的見證。在我們的嘴上、在我們的心中要有愛這個字,并且,要把它


實踐在我們的生活中。


我們這個時代,不難發現「鄰人」的意義;這個時代的人崇尚關懷鄰人和對鄰人開放;但是,


在我們這時代,卻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敵對立場。原來,應該以愛著稱的團體,竟會以關懷鄰人


的名義彼此吞噬、互相殘殺。不錯,愛是生命的泉源,不以所有的人和每一個人為對象的愛,


只會扼殺生命,并不導致生命。


本主日的彌撒禮儀,不但,揭示了愛的法律,并且,強調這條法律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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