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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德的法律 (丙年常年期第十五主日)

 

本主日、常年期第十五主日,彌撒中的兩篇讀經和福音

分別取自申命紀第三十章第十到十四節、聖保祿宗徒致

哥羅森人書第一章第十五到二十節、聖路加福音第十

第二十五到三十七節。

聖路加是聖保祿宗徒的門生,因此,他對法律的條文反

感,只喜歡談法律的精神和愛;本主日的彌撒福音有關

瑪黎雅人的描寫便是出於這樣的心情。

比喻中的經師所提出的『我應當做什麼』這問題是一個

典型的例子,這問題中的應當』,意味著義務;

什麼』,意味著法律的條文。

那位經師懂得法律,對答耶穌非常妥當;他提出第二個

問題,是出於自衿心,顯露了他尚未徹底明白愛的意義

;對他來說,愛        天主和愛鄰人的法律只不過是籠統的

法律條文。

耶穌卻對他說:你就這樣做,便可得到生命

由此可見,耶穌並不排斥猶太傳統,祂肯定那位經師所

援引、記載在申命紀和肋未紀上的:愛        天主和愛鄰人

的法律。

祂認為,實在地遵守那條法律,可以導致人獲得生命;

祂的比喻只是為說明那條法律上所說的『鄰人』一詞的

具體意義罷了。

在這個比喻中,司祭和肋未人都沒有把握住那鄰人』

一詞的具體意義;耶穌特意讓一位是外邦人的撒瑪黎雅

人把握了這個意義。

本主日的彌撒福音路十25~37這樣說:

有一位法學士起來,試探耶穌說:「師傅,我應當做什

麼,才能得到永生?」

耶穌對他說:「法律上記載了是什麼?你是怎樣讀的?」

他回答說:「你當全心、全靈、全力、全意愛

上主、你的         天主;並愛近人如你自己」。

耶穌說:「你答應得對;你就這樣做,便可得到生命」。

可是,那人要表示自己問得有理,就對耶穌說:「那誰

是我的近人?」

耶穌回答說:「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來,到耶里哥去

,遇到了強盜;他們洗劫了他、又打傷他,把他半死半

活地丟下,就走了。

有一位司祭正巧從這條路上下來,看了看他,從旁邊走

了過去。

又有一位肋未人沿路走來,也看見了他,同樣也從旁邊

走過去。

但是,有一位路過的撒瑪黎雅人走到他旁邊,一見之下

,惻然心動,就走上前去,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

紮好了,把他扶上自己的牲口,送到客店,照料他。

到了第二天,拿出兩塊銀錢交給店主說:『請你照顧他

;另外再有什麼額外費用,我回來時,一定補還給你』。

你以為,這三人中誰是那遭遇強盜者的近人?」

那人回答說:「是以仁慈善待他的那個人」。

耶穌對他說:「你去,也照樣做吧!」

在本主日彌撒中的讀經二裡,梅瑟向猶太人民解釋法律

,他告訴他們,法律,並不是高高在上,遠不可及,與

他們不相關的書卷;法律就在他們身邊、在他們的嘴

、在他們的心中,是他們生命的動能與原則。

法律與實踐是分不開的;有法律,便要實在地遵守法律

,法律並不超過人的能力、並不在遙遠的地方,是在人

的心裡。

如果,我們參考在聖經別處所記載的梅瑟的話,我們更

可說,法律,就是愛、是生命的泉源。

讀經一申三十10~14這樣說:

梅瑟曉諭人民說:「你們必須聽從        上主、你         天主的

話,謹守這法律書上所記載的誡命和法令;你們必須全

心、全靈歸向        上主、你的        天主」。

「我今天吩咐你的這誡命,為你並不太難,也不是達不

這誡命不在天上,以致你能說:『誰能為我們上到天上

,給我們拿來,使我們聽了好能遵行呢?』

這誡命也不在海外,以致你能說:『誰能為我們渡到海

外,給我們帶過來,使我們聽了好能遵行呢?』

其實,這話離你很近,就在你口裡、就在你心裡,使你

可以遵行」。

這樣,我們就能領會福音和福音對我們的要求。

雖然說,我們這時代並不是特別著重法律條文的時代;

但是,我們可以從本主日的彌撒禮儀中吸取寶貴的教訓。

基督宗教的本質是愛        天主和愛鄰人,積極實踐對

天主和對鄰人的愛,這是我們所能給予世界的最直接的

見證。

在我們的嘴上、在我們的心中,要有愛這個字,並且要

把它實踐在我們的生活中。

我們這個時代不難發現「鄰人」的意義,這個時代的人

崇尚關懷鄰人和對鄰人開放;但是,在我們這時代,卻

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敵對立場,原來應該以愛著稱的團體

,竟會以關懷鄰人的名義彼此吞噬、互相殘殺。

不錯,愛,是生命的泉源,不以所有的人和每一個人為

對象的愛,只會扼殺生命,並不導致生命。

本主日的彌撒禮儀不但揭示了愛的法律,並且強調這條

法律的落實。

基督,我們讚美祢!亞孟。

作者:阿德里安.諾桑        聖本篤會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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