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的法律 (丙年常年期第十五主日)
本主日、常年期第十五主日,彌撒中的兩篇讀經和福音
分別取自申命紀第三十章第十到十四節、聖保祿宗徒致
哥羅森人書第一章第十五到二十節、聖路加福音第十章
第二十五到三十七節。
聖路加是聖保祿宗徒的門生,因此,他對法律的條文反
感,只喜歡談法律的精神和愛;本主日的彌撒福音有關
撒瑪黎雅人的描寫便是出於這樣的心情。
比喻中的經師所提出的『我應當做什麼』這問題是一個
典型的例子,這問題中的『應當』,意味著義務;『做
什麼』,意味著法律的條文。
那位經師懂得法律,對答耶穌非常妥當;他提出第二個
問題,是出於自衿心,顯露了他尚未徹底明白愛的意義
;對他來說,愛 天主和愛鄰人的法律只不過是籠統的
法律條文。
耶穌卻對他說:你就這樣做,便可得到生命。
由此可見,耶穌並不排斥猶太傳統,祂肯定那位經師所
援引、記載在申命紀和肋未紀上的:愛 天主和愛鄰人
的法律。
祂認為,實在地遵守那條法律,可以導致人獲得生命;
祂的比喻只是為說明那條法律上所說的『鄰人』一詞的
具體意義罷了。
在這個比喻中,司祭和肋未人都沒有把握住那『鄰人』
一詞的具體意義;耶穌特意讓一位是外邦人的撒瑪黎雅
人把握了這個意義。
本主日的彌撒福音路十25~37這樣說:
有一位法學士起來,試探耶穌說:「師傅,我應當做什
麼,才能得到永生?」
耶穌對他說:「法律上記載了是什麼?你是怎樣讀的?」
他回答說:「你當全心、全靈、全力、全意愛
上主、你的 天主;並愛近人如你自己」。
耶穌說:「你答應得對;你就這樣做,便可得到生命」。
可是,那人要表示自己問得有理,就對耶穌說:「那誰
是我的近人?」
耶穌回答說:「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來,到耶里哥去
,遇到了強盜;他們洗劫了他、又打傷他,把他半死半
活地丟下,就走了。
有一位司祭正巧從這條路上下來,看了看他,從旁邊走
了過去。
又有一位肋未人沿路走來,也看見了他,同樣也從旁邊
走過去。
但是,有一位路過的撒瑪黎雅人走到他旁邊,一見之下
,惻然心動,就走上前去,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
紮好了,把他扶上自己的牲口,送到客店,照料他。
到了第二天,拿出兩塊銀錢交給店主說:『請你照顧他
;另外再有什麼額外費用,我回來時,一定補還給你』。
你以為,這三人中誰是那遭遇強盜者的近人?」
那人回答說:「是以仁慈善待他的那個人」。
耶穌對他說:「你去,也照樣做吧!」
在本主日彌撒中的讀經二裡,梅瑟向猶太人民解釋法律
,他告訴他們,法律,並不是高高在上,遠不可及,與
他們不相關的書卷;法律就在他們身邊、在他們的嘴
、在他們的心中,是他們生命的動能與原則。
法律與實踐是分不開的;有法律,便要實在地遵守法律
,法律並不超過人的能力、並不在遙遠的地方,是在人
的心裡。
如果,我們參考在聖經別處所記載的梅瑟的話,我們更
可說,法律,就是愛、是生命的泉源。
讀經一申三十10~14這樣說:
梅瑟曉諭人民說:「你們必須聽從 上主、你 天主的
話,謹守這法律書上所記載的誡命和法令;你們必須全
心、全靈歸向 上主、你的 天主」。
「我今天吩咐你的這誡命,為你並不太難,也不是達不
到。
這誡命不在天上,以致你能說:『誰能為我們上到天上
,給我們拿來,使我們聽了好能遵行呢?』
這誡命也不在海外,以致你能說:『誰能為我們渡到海
外,給我們帶過來,使我們聽了好能遵行呢?』
其實,這話離你很近,就在你口裡、就在你心裡,使你
可以遵行」。
這樣,我們就能領會福音和福音對我們的要求。
雖然說,我們這時代並不是特別著重法律條文的時代;
但是,我們可以從本主日的彌撒禮儀中吸取寶貴的教訓。
基督宗教的本質是愛 天主和愛鄰人,積極實踐對
天主和對鄰人的愛,這是我們所能給予世界的最直接的
見證。
在我們的嘴上、在我們的心中,要有愛這個字,並且要
把它實踐在我們的生活中。
我們這個時代不難發現「鄰人」的意義,這個時代的人
崇尚關懷鄰人和對鄰人開放;但是,在我們這時代,卻
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敵對立場,原來應該以愛著稱的團體
,竟會以關懷鄰人的名義彼此吞噬、互相殘殺。
不錯,愛,是生命的泉源,不以所有的人和每一個人為
對象的愛,只會扼殺生命,並不導致生命。
本主日的彌撒禮儀不但揭示了愛的法律,並且強調這條
法律的落實。
基督,我們讚美祢!亞孟。
作者:阿德里安.諾桑 聖本篤會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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