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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日是常年期第三十二主日,彌撒中的讀經一和福音分別取自瑪加伯下第七章第一到二以及


九到十四節;聖路加福音第二十章第二十七到三十八節。


讀經一記述瑪加伯母子八人壯烈殉道的故事,內容涉及舊約時代以色列子民對人的肉身死後復活


的信仰。福音記述,耶穌與否認復活的撒杜塞人的對話。


「未知生,焉知死」;有人根據這句話認為中國人并不關心死後的問題,其實,這是錯誤的。


世界上所有民族,包括中國人在內,都對人的身後歸宿有所警惕。


對這問題,在耶穌時代,猶太知識界中流行著兩種不同的意見,法利塞人相信人死後還要復活;


撒杜塞人不相信人死了還能復活。耶穌的立場則表現在他與病死而復活了的拉匝祿的姊妹瑪爾大


的對話中;他說:「我就是復活,就是生命;信從我的,即使死了,仍要復活;凡活著而


信從我的人,必永遠不死。」


我們基督信徒相信耶穌的話,在我們日常頌念的信經中,我們宣誓說:


「我信肉身之復活,我信常生,阿們。」


我們先從讀經一說起,這篇讀經記述瑪加伯母子八人壯烈殉道的故事;這故事是文學史上的一篇


傑作。作者逐步加緊,有條不紊地描述暴君所施行的刑罰越來越凶殘,同時,七兄弟臨死時,對


肉身復活所發表的言論也越說越深湛。那母親勸勉小兒子的話,讀來尤其動人。


讀經一 ( 加下七 1 ~ 2,9 ~ 14 ) 這樣說:


那時候,有兄弟七人與他們的母親一同被捕,國王命人用鞭子和牛筋痛打他們,強迫他們吃法律


禁止的豬肉。


其中一個,代表發言說:「你想問什麼?你願由我們知道什麼?我們已經準備,寧死不願背叛我


們祖先的法律。」


他在快要斷氣的一剎那,高聲說:「你這窮兇極惡的人!你使我失去現世的生命,但是,宇宙的


君王,必要使我們這些為他的法律而殉難的人復活,獲得永生。」


 這一個以後,輪到第三個受刑了!在命他伸舌頭時,他就爽快地伸出,且毅然伸開隻手,慷慨地


說:「這些肢體是從上天得來的,但是,現在為了他的法律,我不吝嗇這一切,希望有一天從他


那裏仍再得到。」


國王和他的侍從都驚異這少年人不怕受苦的精神。


他死了以後,他們用同樣酷刑處罰第四個;他臨死時這樣說:「深信    天主使人復活許諾的人,


死在人手中,是求之不得的;可是,為你,卻沒有進入生命的復活。」


本主日的福音記述耶穌與否認復活的撒杜塞人的對話;在這篇對話中,耶穌明白地肯定,人死後


,肉身復活的道理。福音這樣記載說:


否認復活的撤杜塞人中,有幾個前來問耶穌說:「師傅,梅瑟給我們寫道:如果,一個人的哥哥


死了,撇下妻子而沒有子嗣,他的弟弟就應娶他的妻子,給他哥哥立嗣。


曾有兄弟七人,第一個娶了妻子,沒有子嗣就死了;第二個及第三個都娶過她為妻;七個人都是


如此,沒有留下子嗣就死了。末後,連那婦人也死了。


那麼,在復活的時候,這婦人是他們那一個的妻子﹖因為,他們七個人都娶過她為妻。 」


耶穌對他們說:「今世之子也娶也嫁;但那堪得來世及堪當由死者中復活的人,他們也不娶


不嫁;甚至,他們也不能再死,因為,他們相似天使,他們既是復活之子,也就是


天主之子。


至論死者復活,梅瑟已在荊棘篇中指明了:他稱  上主為亞巴郎的  天主、依撒格的


天主及雅各伯的  天主。他不是死人的,而是活人的  天主:所有的人為他都是生活的。」


                                                    ( 路 廿 27~38 ) 


聖瑪竇和聖馬爾谷福音也記載了上面的對話,兩部福音的記載都強調耶穌援引聖經的權威來駁斥


撒杜塞人的詭辯說:「你們錯了,不明了經書,也不明了    天主的能力。」


在我們剛才聽到的彌撒福音中,聖路加只加上一句解釋說:「    天主不是死人的    天主,而是


活人的天主。」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亞巴郎、依撒格和雅各伯死後,肉身不再復活,怎麼還


能稱    天主為活人的天主呢?換句話說,人死後,他的肉身是會復活的。


最後,我們援引聖奧思定稱讚瑪加伯母子八人殉道壯舉的這句話:「他們是真正的基督信徒!以


他們的偉大精神,在基督的教會尚未成立以前,預先發揚了基督的教會精神。」


在談到同一故事時,思高聖經學會的編者也這樣注釋說:在我國的教會中「也有不少母親像瑪加伯


七兄弟的母親那樣」;接著又說:「聖教會的歷史,到處可以見到如此勇敢的母親,原因是,正如


聖保祿宗徒所說的:『都是出於一個    天主聖神所賜給的豐富的恩寵。』」


主內的兄弟姐妹們,在我們教會二千年的歷史中,曾有過無數的教難事件;肉身常被引用來堅定


教難中的信友們的信德。我們感謝    天主,也把這「豐富的恩寵」賜給了我們這時代我們國家裡的


男女信友;我們更祈求    天主堅定我們各人的信德。


基督,我們讚美你; 亞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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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odeg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