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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應愛     天主、又愛人

 

羅十三     8~10;路十四     25~30

 

小德蘭福傳之友 」曾慶導神父讀經反省

 

在讀經一,保祿說:『除了彼此相愛外,你們不可

再欠人甚麼;因為,愛別人,就是滿全了法律』。

因為,基督徒對人的最大責任是愛人如己;所以,

保祿特別強調這個責任的重要性,並且將這種責任

認為是人所欠的債務。

如果,信友在愛人這橫向層面無所欠缺,便是滿全

了愛人如己的法律;因為,愛就是法律的滿全。

但是,法律的第一條誡命是縱向的,愛

天主在萬有之上(因為,        天主是我們的生命、存

在的最基本的根源);第二條誡命才是愛人如己。

除了保祿剛才強調的,在愛人一事上毫無欠缺外,

在今天的福音裡,主耶穌強調,要在愛

天主一事上毫無欠缺;這個愛甚至要超過愛自己的

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姐妹、甚至自己的性命

(這性命指的是我們肉體的性命;肉體可以被摧毀

,靈魂卻是沒有辦法被摧毀的)。

一般情況下,我們愛父母跟愛        天主是毫無衝突的

,        天主十誡就命令我們要愛父母,越愛父母的人

一定也越愛        天主;相反的也一樣。

但是,在有些情況下,有可能,我們的至親是我們

愛        天主在萬有之上的阻礙,例如:如果,我領洗

成為基督徒,我的家人可能會跟我劃清界線;如果

,我願意更徹底地跟隨耶穌,我的家人可能會盡全

力拉我的後腿;如果,我花時間幫助貧窮人,我的

家人可能對我有很多無理的埋怨、限制……

耶穌強調的是,我們不能讓任何的人、事,物阻止

我們履行我們基督徒的神聖法律責任:第一條誡命

是上愛        天主、第二條誡命是下愛人;就是既愛

天主、又愛人;越愛        天主的人越能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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