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應愛 天主、又愛人
羅十三 8~10;路十四 25~30
「 小德蘭福傳之友 」曾慶導神父讀經反省
在讀經一,保祿說:『除了彼此相愛外,你們不可
再欠人甚麼;因為,愛別人,就是滿全了法律』。
因為,基督徒對人的最大責任是愛人如己;所以,
保祿特別強調這個責任的重要性,並且將這種責任
認為是人所欠的債務。
如果,信友在愛人這橫向層面無所欠缺,便是滿全
了愛人如己的法律;因為,愛就是法律的滿全。
但是,法律的第一條誡命是縱向的,愛
天主在萬有之上(因為, 天主是我們的生命、存
在的最基本的根源);第二條誡命才是愛人如己。
除了保祿剛才強調的,在愛人一事上毫無欠缺外,
在今天的福音裡,主耶穌強調,要在愛
天主一事上毫無欠缺;這個愛甚至要超過愛自己的
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姐妹、甚至自己的性命
(這性命指的是我們肉體的性命;肉體可以被摧毀
,靈魂卻是沒有辦法被摧毀的)。
一般情況下,我們愛父母跟愛 天主是毫無衝突的
, 天主十誡就命令我們要愛父母,越愛父母的人
一定也越愛 天主;相反的也一樣。
但是,在有些情況下,有可能,我們的至親是我們
愛 天主在萬有之上的阻礙,例如:如果,我領洗
成為基督徒,我的家人可能會跟我劃清界線;如果
,我願意更徹底地跟隨耶穌,我的家人可能會盡全
力拉我的後腿;如果,我花時間幫助貧窮人,我的
家人可能對我有很多無理的埋怨、限制……。
耶穌強調的是,我們不能讓任何的人、事,物阻止
我們履行我們基督徒的神聖法律責任:第一條誡命
是上愛 天主、第二條誡命是下愛人;就是既愛
天主、又愛人;越愛 天主的人越能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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