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不是斤斤計較的
德十五 15~20;格前二 6~10;瑪五 17~37
甲年常年期第六主日
「小德蘭福傳之友」指導神師曾慶導神父讀經反省
在今天的福音裡記載了主耶穌教導門徒應如何遵守
法律,這是山中聖訓的一部份;主耶穌、這「新的
梅瑟」強調,祂來,絶不是要廢除梅瑟法律,是要
成全。
梅瑟法律的精神是認真地、慷慨地愛 天主、愛人
,法律是好的、也是必要的;「遵行約法、全心尋
求 上主的人,真是有福!」 (答唱詠) 。
法律的目的在梅瑟和西乃山上彰顯了:「你們該是
聖的;因為,我是聖的」(肋十一44)。
主耶穌在新西乃山的山中聖訓說的是同一句話:「
你們應當是成全的,如同你們的
天父是成全的一樣」 (瑪五48)。
如果,我們沒有意識到 天主的誡命是為我們好,
「千萬金銀不能比擬」的話,我們在守法律上只是
盡量不犯法。
在今天的福音,總括一點是,主耶穌要我們在守
天主的法律上,是出於愛 天主、愛人才守法律,
好讓我們如同 天父一樣成全。
主耶穌並沒有問 天父:「我要做到什麽程度才能
拯救世界?」
祂是慷慨地一直走到十字架去。
我們做基督徒的,主日,有義務去教堂參與彌撒,
這條規戒背後有一個崇高的精神;主耶穌說,我們
到祭壇前奉獻禮物的時候,若在那裏想起有弟兄對
我不滿,就該把我的禮物留在祭壇前,先去與弟兄
和好,再來獻禮物。
就是說,我們來參與彌撒、向 天主表示愛意時,
應同時有愛其他兄弟、姊妺的精神;否則,對
天主的朝拜是虛偽的。
參與主日彌撒只是為了不違反主日的規戒是不足夠
的,參與彌撒應有愛 天主、愛人的精神。
主耶穌又說: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
我卻對你們說:凡是注視婦女、貪戀她的,他在心
裏已經姦淫了她。
這裏「貪戀」的意思,不是「愛慕、讚歎」之意,
是「不尊重婦女,把她看做性工具,不是一位有尊
嚴、有主權、要與之合作的人」;這樣的「貪戀」
,即使沒有與她發生肉體關係,也算是精神上的姦
淫。
聖若望保祿二世教宗曾說,即使在夫婦之間也可能
有這樣的「貪戀」,就是只把對方看成一件物品、
或是滿足自己的工具。
也如主耶穌一樣,慈母教會要我們注意法律的精神
;但是,因時、因地,教會會改變一些規定,有些
教友因此對教會産生不滿,認為教會的要求降低了
,迎合社會的潮流。
其實,不是這樣;一個例子是:過去,教會禁止在
星期五吃肉,明知故犯,就被定為大罪。
今天,我們知道,教會的這條規定改了,不是每個
星期五;但是,教會並沒有變得隨便。
過去,法律的精神是要我們留意到需要為罪做補贖
,並以具體的禁吃肉來做補贖,藉此來表示愛
天主,並懊恨我們的罪過。
我們知道,我們很容易只為了避免觸犯規戒,死守
法律的條文:「不吃肉」,卻沒有愛和悔改的精神
,竟大啖海鮮龍蝦。
教會改了這規戒,要告訴我們的是:不要只是為了
不犯罪,更要活出這規戒的精神。
我們不要像小孩子被強迫守法,卻要像成年人一樣
用自己的方式活出這規戒的精神:愛與補贖。
今天,是一個很好的機會去反省星期五「守齋」對
我有什麽意義?我怎樣活出規戒的精神?
法律的精神是愛,愛,不是斤斤計較的,以為付出
一點兒的愛就夠了;愛的法律是要我們多去愛
天主、愛人。
但是,「愛的法律」這名詞似乎有矛盾;因為,愛
只能是自願給予的,不能用立法來強迫。
那要如何履行愛的法律呢?
當我看到一個人鬱鬱寡歡的時候,雖然,沒有法律
命令我一定要去問候他;但是,若我放下自己繁忙
的事務,走向前、去關心他的時候,我就履行了這
「愛的法律」。
當我路過一間教堂,沒有法律規定我一定要走進去
朝拜聖體;假若我先把要做的事放在一邊,走進去
問候聖體櫃裡的主耶穌時,我就是履行了這「愛的
法律」。
「你們應當成全,如同 天父一樣成全」;主耶穌
在要求我們做不可能的事嗎?
今天的讀經一裡説:「假使你願意,就能遵守
上主的誠命,成為一位忠信的人,這完全出於你的
自願」。
我們自願的心很重要,自願與 天主的恩合作 (主
耶穌自己的人性生命證明了這一點,教會成千上萬
聖人聖女的生命也見證了這一點);而且,主耶穌
不只是給了我們這條看似不可能的「愛的誡命」,
也給了我們實踐這命令的方法和力量,使不可能成
為可能。
這方法和力量就是祂親自建立的愛的聖事、聖體聖
事。
等一下,我們就要領受這愛的聖體聖事,我們得到
主耶穌聖體聖血的滋養,會被改變得越來越肖似祂
;祂在我們內,會使我們像祂一樣地服從
天父、愛人愛到底 (參若十三 1)。
「即使天地都過去,這愛的法律的一撇或一畫也絕
不會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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