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大的義德
甲年常年期第六主日
林思川神父
【福音:瑪五17~37】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
;我來,不是為廢除,是為成全。
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
一畫也絕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
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
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裏,他將稱為最小的;
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裡將
稱為大的。
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
利塞人的義德,你們絕進不了天國。
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
若殺了人,應受裁判。
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
受裁判;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傻子」,就
要受議會的裁判;誰若說「瘋子」,就要受
火獄的罰。
所以,你若在祭壇前,要獻你的禮物時,在
那裡想起你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就把你
的禮物留在那裡、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你的
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
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
免得對頭把你交與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
你投在獄裡。
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絕
不能從那裡出來。
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
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
,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
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來、從你身
上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
投入地獄裡,為你更好。
若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來、從你身上
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
入地獄裡,為你更好。
又說過:『誰若休妻,就該給她休書』。
我卻給你們說,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妻子
的,便是叫她受姦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
人,就是犯姦淫。
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
要向 上主償還你的誓願!』
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不可指天
,因為, 天是天主的寶座;不可指地,因
為,地是祂的腳凳;不可指耶路撒冷,因為
,她是大王的城市;也不可指你的頭發誓,
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
你們的話該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
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
【經文脈絡】
瑪五17~48的內容在「山中聖訓」中是一個
完整的單元,講論「更大的義德」;由於篇
幅頗大,教會邀請信友們分別在這個主日和
下個主日的感恩禮儀中聆聽,這個主日選讀
瑪五17~37,下個主日則繼續瑪五38~48
的內容。
瑪五17~19耶穌在這段講話中,首先整體性
地宣告自己對於法律的態度;接著,瑪五20
~48連續具體地舉出六個例子,說明什麼是
「更大的義德」;講述的方式則是採取一種
「反論」的形式:「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
…… 我卻對你們說 …… 」
【瑪五17~19耶穌對法律的態度】
法律和先知並沒有因為耶穌的來到而失效,
相反的,所有法律不論大小都必須「成全」
,但是,必須以一種新的方式使之圓滿實現
,這裡所強調的是具體的行動!
1.「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
知;我來,不是為廢除,是為成全」(17)
;耶穌用這句話更正人們對祂的誤解(參閱
:瑪十34)。
真正的重點是「耶穌的來臨」,耶穌是決定
一切的關鍵。
祂告訴信仰團體,祂不但尊重法律與先知,
更要使之達於成全。
方法是要求人人遵守法律和先知的教導,不
只是按文字,更是按法律原本的精神,也就
是必須按照耶穌的方式理解並實現「法律與
先知」。
2.「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
撇或一畫也絕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
完成」(18)。
這句話以更強的語氣重複前一句的肯定。
此處所謂的「一撇或一畫」,在希臘原文是
jota,這是希臘字母中「最小的字母」!
這是以一種極度生動而且誇張的方式強調,
法律的有效性和這個世界一樣。
由於這是耶穌說出這樣的話,顯示祂的話有
一樣的效果(瑪二四35:「天地要過去,但
是,我的話絕不會過去」)。
3.「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
、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裡,他將稱為最小
的;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
裡將稱為大的」(19)。
這節經文一開始的「所以」,顯示這是耶穌
前兩句話的結論;耶穌用「最小者與最大者
」這樣的鮮明對比,說明遵守與不遵守法律
將導致的不同結局。
這裡的「小」與「大」是生動的圖像性語言
,其實,就是表達被排除在天國之外與進入
天國的不同情況。
經文強調,在天國中,「行為」與「教導」
並重,誰若言行一致,遵守並教導法律,就
必得進入天國;反之,便將被排拒於天國外。
【綜合反省】
耶穌這段對比強烈的言論反映出猶太基督徒
對法律的理解;我們當然不能誤認為,耶穌
贊同每一個法律細節,祂是提出警告,基督
徒不可任意將古老 天主子民法律從中排除。
此外,由於人的緣故,很容易使遵守法律變
成形式主義;因此舊約的先知們多次對法律
提出批判,耶穌也一樣提出批判。
接下去的經文就是更具體地表達耶穌關於法
律的批判。
【更大的義德】
1.「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
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絕進不了天國」(
20)。
這節經文是一個標題性的引言,說明整段經
文的主題是「更大的義德」。
在耶穌前後的時代,經師和法利塞人一直被
視為義德的標準;耶穌卻強調,進入天國的
條件是,必須有超越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
在當時的人聽來,這句話相當匪夷所思,於
是,耶穌以「反論」的方式舉出六個例子,
更進一步地說明(瑪21~48)。
這裡是福音中第一次出現「進入天國」這樣
的表達,作者將猶太傳統中「進入福地」及
後來「進入聖殿」的圖像繼續引伸,轉變成
這個「進入天國」的概念。
下面的論述都是以對比的方式說明「有份於
天國」和「無份於天國」的情況或條件。
2.反論(瑪20~48)
耶穌舉的六個例子都以相同的對比方式呈現
:「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 …… 我卻對你們
說 …… 」。
前半段「對古人說」的內容根本上來自梅瑟
的法律『十句話』、或後人對法律的詮釋;
後半段則是耶穌提出的「新」的詮釋。
耶穌說話時以「我卻對你們說」的形式開始
,「顯示出祂權威」(參閱:七29);而且
,這裡的「你們」,在經文中當然是指當時
的聽眾;但是,在瑪竇寫作時心中所想的,
更是表達一個特殊的團體,也就是門徒、
基督徒的團體,這個關係是瞭解這整段經文
的基礎。
3.第一個例子:發怒與和好(瑪21~26)
第一個例子以梅瑟法律中「不可殺人」的禁
令出發,討論弟兄團體內彼此間的關係。
耶穌的教導遠超過「不可殺人」,更是要求
不對弟兄發怒(21~22)、與弟兄和好(23
~24)、不可與弟兄興訟(25~26)。
A 「猶太法庭」只判斷罪的嚴重性,因此,
絕對禁止殺人;然而,耶穌卻指出
天主的審判更根本地指向一切可能傷害弟兄
團體的根本因素:發怒、責罵、諷斥 ……
這些內在因素是造成一切罪惡與傷害的根本
原因,因此,基督徒都必須完全避免。
B 耶穌並非只是消極的禁止發怒,是更積極
地要求採取正確的行動:弟兄們必須與對手
、甚至仇敵和好!
沒有與弟兄和好,就不可能進入與
天主共融的情境。
這段經文特別引人注意的地方是,在教導中
,耶穌根本不討論對手是否有錯!
因此,基督徒只要發現「你的弟兄有事反對
你」,就有義務主動與弟兄和好。
耶穌生動地舉出一個前往聖殿祭獻的情境做
為例子,更凸顯祂的核心教導: 天主喜歡
仁愛勝過祭獻(瑪九13,十二 7)。
C 福音故事中的例子顯示出逐步升高的情境
,耶穌的講話從「禮儀崇拜」提升到「法庭
訴訟」,但是,要求卻是一樣的,弟兄之間
絕對不應彼此興訟,而且,更該相互和好,
因為,「愛德」超越一切。
4.第二個例子:姦淫和誘惑(瑪27~30)
A 第二個例子是家庭關係的領域,就是今日
所謂的「兩性關係」;耶穌教導的出發點是
梅瑟法律規定的「不可姦淫」,祂卻更指出
這種罪惡並非只在於外在的姦淫罪行,行為
已經是「結果」,因此,耶穌要求保護內心
思想的潔淨,才能真正從根本杜絕罪源(瑪
27~28)。
B 接著,耶穌再次以生動的例子說明祂的教
導(瑪29~30):任何可能引發罪惡的因素
,都應該立刻消除,即使造成身體的傷害亦
不足為惜;因為,罪惡將導致地獄永罰。
耶穌以終極關懷教導人如何面對倫理抉擇:
永福的價值遠勝於暫時的慾樂!
5.第三個例子:「禁止離婚」(瑪31~32)
第三個例子討論婚姻關係;猶太傳統中婚姻
關係的結束,除了死亡外,就是男人給自己
的妻子開立「休書」。
傳統猶太社會中,並沒有「離婚」這個詞彙
;嚴格而言,今日教會的用語中也不存在,
只是一種直接借用自民法的通俗表達方式。
我們這裡不深入猶太人關於婚姻的細節討論!
耶穌「禁止離婚」的命令,建基於
天主關於婚姻的神聖旨意,不考慮現世生活
中具體的實踐問題。
其實,這是整個山中聖訓的根本基礎,也是
造成今日的我們產生瞭解困難的根本問題。
6.第四個例子:禁止發誓(瑪33~37)
第四個例子討論關於發誓的問題。
A 整個討論的出發點「不可發虛誓」(33)
,並不是直接來自於「十句話」(參閱:出
二十 7),更是出自肋十九12。
「許願、還願」,在猶太傳統中是常見的現
象,而且總是和呼求雅威緊密相連;誓願,
在宗教意義上的基礎是雅威也指著自己發誓
(創二二16;出二二13等)、祝福或詛咒。
B 耶穌首先明確地教導「絕對禁止發誓」(
瑪34~35),同時說明這一個禁令所根據的
兩個理由 :
第一個理由是、基於 天主的絕對性,上天
下地所有的一切都屬於祂(依六十六 1),
因此,不可指著 天主發誓。
第二個理由是、由於人本身的不可靠,人對
自己的生命根本無能為力,當然更不能指著
人發誓。
最後,耶穌提出「積極的命令」做為結論:
「是,就說是;非,就說非」(37)!
【綜合反省】
事實上,禁止發誓的命令在實際生活中難以
實現,連保祿也常以 天主的名發誓(例:
格後一23)。
耶穌是在天國的幅度下提出教導,天國是
天主以真理與信實治理的國度,在其中生活
的信仰團體成員也應該如此彼此相待。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