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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義德

 

              甲年常年期第六主日

 

                                                                                            林思川神父

 

【福音:瑪五17~37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

;我來,不是為廢除,是為成全。

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

一畫也絕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

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

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裏,他將稱為最小的;

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裡將

稱為大的。

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

利塞人的義德,你們絕進不了天國。

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

若殺了人,應受裁判。

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

受裁判;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傻子」,就

要受議會的裁判;誰若說「瘋子」,就要受

火獄的罰。

所以,你若在祭壇前,要獻你的禮物時,在

那裡想起你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就把你

的禮物留在那裡、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你的

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

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

免得對頭把你交與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

你投在獄裡。

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絕

不能從那裡出來。

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

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

,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

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來、從你身

上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

投入地獄裡,為你更好。

若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來、從你身上

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

入地獄裡,為你更好。

又說過:『誰若休妻,就該給她休書』。

我卻給你們說,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妻子

的,便是叫她受姦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

人,就是犯姦淫。

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

要向        上主償還你的誓願!』

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不可指天

,因為,        天是天主的寶座;不可指地,因

為,地是祂的腳凳;不可指耶路撒冷,因為

,她是大王的城市;也不可指你的頭發誓,

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

你們的話該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

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

 

【經文脈絡】

 

瑪五17~48的內容在「山中聖訓」中是一個

完整的單元,講論「更大的義德」;由於篇

幅頗大,教會邀請信友們分別在這個主日和

下個主日的感恩禮儀中聆聽,這個主日選讀

瑪五17~37,下個主日則繼續瑪五38~48

內容。

瑪五17~19耶穌在這段講話中,首先整體性

地宣告自己對於法律的態度;接著,瑪五20

~48連續具體地舉出六個例子,說明什麼是

「更大的義德」;講述的方式則是採取一種

「反論」的形式:「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

…… 我卻對你們說 ……

 

【瑪五17~19耶穌對法律的態度】

 

法律和先知並沒有因為耶穌的來到而失效,

相反的,所有法律不論大小都必須「成全」

,但是,必須以一種新的方式使之圓滿實現

,這裡所強調的是具體的行動!

1.「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

知;我來,不是為廢除,是為成全」(17

;耶穌用這句話更正人們對祂的誤解(參閱

:瑪34)。

真正的重點是「耶穌的來臨」,耶穌是決定

一切的關鍵。

祂告訴信仰團體,祂不但尊重法律與先知,

更要使之達於成全。

方法是要求人人遵守法律和先知的教導,不

只是按文字,更是按法律原本的精神,也就

是必須按照耶穌的方式理解並實現「法律與

先知」。

2.「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

撇或一畫也絕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

完成」(18)。

這句話以更強的語氣重複前一句的肯定。

此處所謂的「一撇或一畫」,在希臘原文是

jota,這是希臘字母中「最小的字母」!

這是以一種極度生動而且誇張的方式強調,

法律的有效性和這個世界一樣。

由於這是耶穌說出這樣的話,顯示祂的話有

一樣的效果(瑪二四35:「天地要過去,但

是,我的話絕不會過去」)。

3.「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

、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裡,他將稱為最小

的;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

裡將稱為大的」(19)。

這節經文一開始的「所以」,顯示這是耶穌

前兩句話的結論;耶穌用「最小者與最大者

」這樣的鮮明對比,說明遵守與不遵守法律

將導致的不同結局。

這裡的「小」與「大」是生動的圖像性語言

,其實,就是表達被排除在天國之外與進入

天國的不同情況。

經文強調,在天國中,「行為」與「教導」

並重,誰若言行一致,遵守並教導法律,就

必得進入天國;反之,便將被排拒於天國外。

 

綜合反省】

 

耶穌這段對比強烈的言論反映出猶太基督徒

對法律的理解;我們當然不能誤認為,耶穌

贊同每一個法律細節,祂是提出警告,基督

徒不可任意將古老        天主子民法律從中排除。

此外,由於人的緣故,很容易使遵守法律變

成形式主義;因此舊約的先知們多次對法律

提出批判,耶穌也一樣提出批判。

接下去的經文就是更具體地表達耶穌關於法

律的批判。

 

【更大的義德】

 

1.「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

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絕進不了天國」(

20)。

這節經文是一個標題性的引言,說明整段經

文的主題是「更大的義德」。

在耶穌前後的時代,經師和法利塞人一直被

視為義德的標準;耶穌卻強調,進入天國的

條件是,必須有超越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

在當時的人聽來,這句話相當匪夷所思,於

是,耶穌以「反論」的方式舉出六個例子,

更進一步地說明(瑪21~48)。

這裡是福音中第一次出現「進入天國」這樣

的表達,作者將猶太傳統中「進入福地」及

後來「進入聖殿」的圖像繼續引伸,轉變成

這個「進入天國」的概念。

下面的論述都是以對比的方式說明「有份於

天國」和「無份於天國」的情況或條件。

 

2.反論(瑪20~48

 

耶穌舉的六個例子都以相同的對比方式呈現

:「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 …… 我卻對你們

…… 」。

前半段「對古人說」的內容根本上來自梅瑟

的法律『十句話』、或後人對法律的詮釋;

後半段則是耶穌提出的「新」的詮釋。

耶穌說話時以「我卻對你們說」的形式開始

,「顯示出祂權威」(參閱:七29);而且

,這裡的「你們」,在經文中當然是指當時

的聽眾;但是,在瑪竇寫作時心中所想的,

更是表達一個特殊的團體,也就是門徒、

基督徒的團體,這個關係是瞭解這整段經文

的基礎。

 

3.第一個例子:發怒與和好(瑪21~26

 

第一個例子以梅瑟法律中「不可殺人」的禁

令出發,討論弟兄團體內彼此間的關係。

耶穌的教導遠超過「不可殺人」,更是要求

不對弟兄發怒(21~22)、與弟兄和好(23

~24)、不可與弟兄興訟(25~26)。

「猶太法庭」只判斷罪的嚴重性,因此,

絕對禁止殺人;然而,耶穌卻指出

天主的審判更根本地指向一切可能傷害弟兄

團體的根本因素:發怒、責罵、諷斥    ……

些內在因素是造成一切罪惡與傷害的根本

原因,因此,基督徒都必須完全避免。

 

耶穌並非只是消極的禁止發怒,是更積極

地要求採取正確的行動:弟兄們必須與對手

、甚至仇敵和好!

沒有與弟兄和好,就不可能進入與

天主共融的情境。

這段經文特別引人注意的地方是,在教導中

,耶穌根本不討論對手是否有錯!

因此,基督徒只要發現「你的弟兄有事反對

你」,就有義務主動與弟兄和好。

耶穌生動地舉出一個前往聖殿祭獻的情境做

為例子,更凸顯祂的核心教導:         天主喜歡

仁愛勝過祭獻(瑪九13,十二   7)。

 

福音故事中的例子顯示出逐步升高的情境

,耶穌的講話從「禮儀崇拜」提升到「法庭

訴訟」,但是,要求卻是一樣的,弟兄之間

絕對不應彼此興訟,而且,更該相互和好,

因為,「愛德」超越一切。

 

4.第二個例子:姦淫和誘惑(瑪27~30

 

第二個例子是家庭關係的領域,就是今日

所謂的「兩性關係」;耶穌教導的出發點是

梅瑟法律規定的「不可姦淫」,祂卻更指出

這種罪惡並非只在於外在的姦淫罪行,行為

已經是「結果」,因此,耶穌要求保護內心

思想的潔淨,才能真正從根本杜絕罪源(瑪

27~28)。

 

接著,耶穌再次以生動的例子說明祂的教

導(瑪29~30):任何可能引發罪惡的因素

,都應該立刻消除,即使造成身體的傷害亦

不足為惜;因為,罪惡將導致地獄永罰。

耶穌以終極關懷教導人如何面對倫理抉擇:

永福的價值遠勝於暫時的慾樂!

 

5.第三個例子:「禁止離婚」(瑪31~32

 

第三個例子討論婚姻關係;猶太傳統中婚姻

關係的結束,除了死亡外,就是男人給自己

的妻子開立「休書」。

傳統猶太社會中,並沒有「離婚」這個詞彙

;嚴格而言,今日教會的用語中也不存在,

只是一種直接借用自民法的通俗表達方式。

我們這裡不深入猶太人關於婚姻的細節討論!

耶穌「禁止離婚」的命令,建基於

天主關於婚姻的神聖旨意,不考慮現世生活

中具體的實踐問題。

其實,這是整個山中聖訓的根本基礎,也是

造成今日的我們產生瞭解困難的根本問題。

 

6.第四個例子:禁止發誓(瑪33~37

 

第四個例子討論關於發誓的問題。

 

整個討論的出發點「不可發虛誓」(33

,並不是直接來自於「十句話」(參閱:出

二十   7),更是出自肋十九12

「許願、還願」,在猶太傳統中是常見的現

象,而且總是和呼求雅威緊密相連;誓願,

在宗教意義上的基礎是雅威也指著自己發誓

(創二二16;出二二13等)、祝福或詛咒。

 

耶穌首先明確地教導「絕對禁止發誓」(

34~35),同時說明這一個禁令所根據的

兩個理由    :

第一個理由是、基於        天主的絕對性,上天

下地所有的一切都屬於祂(依六十六     1),

因此,不可指著        天主發誓。

第二個理由是、由於人本身的不可靠,人對

自己的生命根本無能為力,當然更不能指著

人發誓。

最後,耶穌提出「積極的命令」做為結論:

「是,就說是;非,就說非」(37)!

 

綜合反省】

 

事實上,禁止發誓的命令在實際生活中難以

實現,連保祿也常以        天主的名發誓(例:

格後一23)。

耶穌是在天國的幅度下提出教導,天國是

天主以真理與信實治理的國度,在其中生活

的信仰團體成員也應該如此彼此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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