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二年前的二月十一日,義大利與聖座簽署歷史性的拉特朗條約,梵蒂岡城國因而誕生


羅馬觀察報於二月十一日刊載的一篇文章指出:「1929 年簽署的拉特朗條約,是保護宗教信仰


自由的一個立法典範。」教宗本篤十六世在許多場合中重申,拉特朗條約為教會是保障的泉源


,不是特權;教宗本篤十六世的這項觀點成為熱門話題。


在稱自己是基督信徒就被說成是一條法律、一個國家或另一種宗教敬禮的敵人的時代,或只是


面對不願被信仰這古老宗教的人所打擾,因而,現代冷漠越來越多的情況。


「古老的」拉特朗條約,事實上,是項典範 :  為以法律保障宗教信仰權利是「一個重要的參考


範式」。


羅馬觀察報的這篇文章寫道 :  「拉特朗條約和1984 年的馬達馬別墅協定,藉這項協定與義大


利的憲法取得和諧,以今日的眼光來看別有新意 :  做為保護和促進宗教自由權利的積極手段,


不論是個人、集體或體制的權利。這項保護不能被視做一個一勞永逸所能實現的目標,它涉及


因社會演變中不斷改變的需要而須經常調整法律經驗的張力。」

 2010 年十二月十日,教宗本篤十六世接見義大利駐聖座新任大使時重申 : 「這些國際條約的


本質,不應被理解為教會或聖座取得權力、特權或經濟、社會上優勢的意願,而是梵蒂岡城國


為保障個人及教會完全行使宗教自由的正確意圖。」


為此,教宗庇護十一世於 1929 年與義大利王國簽署拉特朗條約,圓滿解決「羅馬問題」。


 2009 年二月十四日,為紀念拉特朗條約簽署及梵蒂岡城國成立八十年,教宗說:『對庇護十


一世明智和堅強的作爲,人們無不感到欽佩;他所尋求的,無非是使教會得以完全行使自己的


使命的自由。這位教宗認爲,因著拉特朗條約而誕生的梵蒂岡城國,乃是保障教會和教會最高


牧人獨立於人間任何權力的必要工具,好使教會和它的最高牧人享有完全履行主基督所託付的


使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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