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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義德

 

【福音:瑪五17-37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

廢除,而是為成全。

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劃也絕不會

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

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人,

在天國裏,他將稱為最小的;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

這人在天國裏將稱為大的。

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

,你們絕進不了天國。

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 !

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

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誰若

向自己的弟兄說「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裁判;誰若說

「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

所以,你們若在祭壇前、要獻你們的禮物時,在那裏想起

你們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就把你們的禮物留在那裏,

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

物。

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

交給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投在獄裏。

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絕不能從那裏出

來。

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 !

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裏

姦淫了她。

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

,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裏,為你更好。

若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

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裏,為你更好。

又說過『誰若休妻,就該給她休書』。

我卻對你們說: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

她受姦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

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

上主償還你的誓願!』

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不可指天,因為,天是

天主的寶座;不可指地,因為,地是祂的腳凳;不可指耶

路撒冷,因為,它是大王的城市;也不可指你的頭發誓,

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

你們的話該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

便是出於邪惡。

 

經文脈絡

 

瑪五17 - 48 的內容,在「山中聖訓」中是一個完整的單元

 

,講論「更大的義德」。

 

由於篇幅頗大,教會邀請信友們分別在這個主日和下個主

 

日的感恩禮儀中聆聽;這個主日選讀瑪五 17 - 37,下個主

 

日繼續瑪五38 - 48 的內容。

 

在這段講話中,耶穌首先整體性地宣告自己對於法律的態

 

度(瑪五 17 - 19);接著,連續、具體地舉出六個例子,

 

說明什麼是「更大的義德」(瑪五20-48)。

 

講述的方式是採取一種「反論」的形式:「你們一向聽過

 

對古人說……我卻對你們說……

 

耶穌對法律的態度(17-19

 

法律和先知並沒有因為耶穌的來到而失效;相反的,所有

 

法律,不論大小,都必需「成全」;但是,必需以一種新

 

的方式使之圓滿實現,這裡所強調的是具體的行動!

 

1.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

 

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17)。

 

耶穌用這句話更正人們對祂的誤解(參閱:瑪十34)。

 

真正的重點是「耶穌的來臨」,耶穌是決定一切的關鍵。

 

祂告訴信仰團體,祂不但尊重法律與先知,更要使之達於

 

成全。方法是,要求人人遵守法律和先知的教導,不只是

 

按文字,更是按法律原本的精神,也就是必需按照耶穌的

 

方式理解、並實現「法律與先知」。

 

2. 「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絕

 

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18)。

 

這句話以更強的語氣重複前一句的肯定。

 

此處所謂的「一撇或一畫」,在希臘原文是 jota,這是希

 

臘字母中「最小的字母」!這是以一種極度生動而且誇張

 

的方式強調,法律的有效性和這個世界一樣。

 

由於這是耶穌說出這樣的話,顯示祂的話有一樣的效果;

 

瑪二四35:「天地要過去,但是,我的話絕不會過去」。

 

3. 「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

 

人,在天國裡,他將稱為最小的;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

 

人,這人在天國裡將稱為大的」(19)。

 

這節經文一開始的「所以」,顯示這是耶穌前兩句話的結

 

論。耶穌用「最小者」與「最大者」這樣的鮮明對比,說

 

明遵守與不遵守法律將導致的不同結局。

 

這裡的「小」與「大」,是生動的圖像性語言;其實就是

 

表達被排除在天國之外與進入天國的不同情況。

 

經文強調,在天國中,「行為」與「教導」並重;誰若言

 

行一致,遵守並教導法律,就必得進入天國;反之,便將

 

被排拒於天國之外。

 

4. 綜合反省

 

耶穌這段對比強烈的言論,反映出猶太基督徒對法律的理

 

解。我們當然不能誤認為,耶穌贊同每一個法律細節;祂

 

是提出警告,基督徒不可任意將古老    天主子民法律從中

 

排除。

 

此外,由於人的緣故,很容易使遵守法律變成形式主義;

 

因此,舊約的先知們多次對法律提出批判;耶穌也一樣提

 

出批判。

 

接下去的經文,就是更具體的表達耶穌關於法律的批判。

 

「更大的義德」

 

1. 「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

 

義德,你們絕進不了天國」(20)。

 

這節經文是一個標題性的引言,說明整段經文的主題是

 

「更大的義德」。

 

在耶穌前後的時代,經師和法利塞人一直被視為義德的

 

準;耶穌卻強調,進入天國的條件是,必需有超越經師和

 

法利塞人的義德。

 

在當時的人聽來,這句話相當匪夷所思;於是,耶穌以

 

「反論」的方式舉出六個例子更進一步地說明(21-48

 

這裡是福音中第一次出現「進入天國」這樣的表達,作

 

將猶太傳統中進入「福地」以及後來進入「聖殿」的圖像

 

繼續引伸、轉變成這個進入「天國」的概念。

 

下面的論述都是以對比的方式說明「有分於天國」和「無

 

分於天國」的情況或條件。

 

2. 反論(20 - 48

 

耶穌舉的六個例子,都以相同的對比方式呈現:「你們

 

向聽過對古人說……我卻對你們說……」。

 

前半段,「對古人說」的內容,根本上來自梅瑟的法律

 

十句話】,或後人對法律的詮釋;後半段,是耶穌提出

 

的「新」的詮釋。

 

耶穌說話時以「我卻對你們說」的形式開始,顯示出祂的

 

「權威」(參閱:瑪七29)。

 

這裡的「你們」,在經文中當然是指當時的聽眾;但是,

 

在瑪竇寫作時,心中所想的則更是表達一個特殊的團體,

 

也就是門徒(基督徒)的團體。

 

這個關係是瞭解這整段經文的基礎。

 

3. 第一個例子:發怒與和好(21-26

 

第一個例子以梅瑟法律中「不可殺人」的禁令出發,討論

 

弟兄團體內彼此間的關係。

 

耶穌的教導遠超過「不可殺人」,而是要求不對弟兄發怒

 

21 -  22)、與弟兄和好(23 -  24)、不可與弟兄興訟

 

25 -  26)。

 

(1)「猶太法庭」只判斷罪的嚴重性;因此,絕對禁止殺人

 

。然而,耶穌卻指出,    天主的審判卻更根本地指向一切

 

可能傷害「弟兄團體」的根本因素:發怒、責罵、諷刺

 

這些內在因素是造成一切罪惡與傷害的根本原因;因此

 

,基督徒都必需完全避免。

 

(2)耶穌並非只是消極的禁止發怒,祂更積極地要求採取正

 

確的行動:弟兄們必需與對手、甚至仇敵和好!

 

沒有與弟兄和好,就不可能進入與    天主共融的情境。

 

這段經文特別引人注意的地方是,在教導中,耶穌根本不

 

討論「對手」是否有錯!因此,基督徒只要發現「你的弟

 

兄有事反對你」,就有義務主動與弟兄和好。

 

耶穌生動地舉出一個前往聖殿祭獻的情境做為例子,更凸

 

顯祂的核心教導:    天主「喜歡仁愛勝過祭獻」(瑪九13

 

,十二7

 

(3)福音故事中的例子顯示出逐步升高的情境,耶穌的講話

 

從「禮儀崇拜」提升到「法庭訴訟」;但是,要求卻是一

 

樣的,弟兄之間絕對不應彼此興訟,更該相互和好;因為

 

,「愛德」超越一切。

 

4. 第二個例子:姦淫和誘惑(27-30

 

(1)第二個例子是家庭關係的領域,也就是今日所謂的「兩

 

性關係」。

 

耶穌教導的出發點是梅瑟法律規定的「不可姦淫」;但是

 

,祂更指出,這種罪惡並非只在於外在的姦淫罪行,行為

 

已經是「結果」。因此,耶穌要求保護內心思想的潔淨,

 

才能真正從根本杜絕罪源(27-28)。

 

(2)接著,耶穌再次以生動的例子說明祂的教導(29 - 30

 

任何可能引發罪惡的因素,都應該立刻消除,即使造成

 

體的傷害亦不足為惜;因為,罪惡將導致地獄永罰。

 

耶穌以終極關懷教導人如何面對倫理抉擇:永福的價值,

 

遠勝於暫時的慾樂!

 

5. 第三個例子:禁止「離婚」(31-32

 

第三個例子討論婚姻關係;猶太傳統中,婚姻關係的結束

 

,除了死亡外,就是男人給自己的妻子開立「休書」。

 

傳統猶太社會中,並沒有「離婚」這個詞彙;今日教會的

 

用語中,嚴格而言,也不存在,只是一種直接借用自民法

 

的通俗表達方式。

 

我們這裡不深入猶太人關於婚姻的細節討論!

 

耶穌「禁止離婚」的命令,建基於    天主關於婚姻的神聖

 

旨意,不考慮現世生活中具體的實踐問題。

 

其實,這是整個山中聖訓的根本基礎,也是造成今日的我

 

們產生瞭解困難的根本「問題」。

 

6. 第四個例子:禁止發誓(33-37

 

第四個例子討論關於「發誓」的問題。

 

(1)整個討論的出發點「不可發虛誓」(33),並不是直接

 

來自於「十句話」(參閱:出二十  7),更是出自肋十九

 

12

 

「許願、還願」,在猶太傳統中是常見的現象;而且,總

 

是與呼求雅威緊密相連。誓願,在宗教意義上的基礎是,

 

雅威也指著自己發誓(創二二16;出二二13等)、祝福或

 

詛咒。

 

(2)耶穌首先清楚、明確地教導「絕對」禁止發誓(34 - 35

 

,同時說明這個禁令所根據的兩個理由

 

第一個理由是、基於    天主的絕對性,上天、下地所有的

 

一切都屬於祂(依六六  1);因此,不可指著

 

天主發誓。

 

第二個理由是、由於人本身的不可靠,人對自己的生命根

 

本無能為力;當然,更不能指著人發誓。

 

最後,耶穌提出「積極的命令」做為結論:「是,就說是

 

;非,就說非」(37)。

 

(3)綜合反省:

 

事實上,禁止發誓的命令,在實際生活中難以實現;就連

 

保祿也常以    天主的名發誓(例:格後一23)。

 

耶穌是在天國的幅度下提出教導:天國是    天主以真理與

 

信實治理的國度,在其中生活的信仰團體成員也應該如此

 

彼此相待。     ( 摘自   方濟會思高讀經推廣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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