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大的義德
【福音:瑪五17-37】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
廢除,而是為成全。
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劃也絕不會
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
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人,
在天國裏,他將稱為最小的;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
這人在天國裏將稱為大的。
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
,你們絕進不了天國。
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 ! 』
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
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誰若
向自己的弟兄說「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裁判;誰若說
「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
所以,你們若在祭壇前、要獻你們的禮物時,在那裏想起
你們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就把你們的禮物留在那裏,
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
物。
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
交給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投在獄裏。
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絕不能從那裏出
來。
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 ! 』
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裏
姦淫了她。
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
,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裏,為你更好。
若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
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裏,為你更好。
又說過:『誰若休妻,就該給她休書』。
我卻對你們說: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
她受姦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
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
上主償還你的誓願!』
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不可指天,因為,天是
天主的寶座;不可指地,因為,地是祂的腳凳;不可指耶
路撒冷,因為,它是大王的城市;也不可指你的頭發誓,
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
你們的話該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
便是出於邪惡。
經文脈絡
瑪五17 - 48 的內容,在「山中聖訓」中是一個完整的單元
,講論「更大的義德」。
由於篇幅頗大,教會邀請信友們分別在這個主日和下個主
日的感恩禮儀中聆聽;這個主日選讀瑪五 17 - 37,下個主
日繼續瑪五38 - 48 的內容。
在這段講話中,耶穌首先整體性地宣告自己對於法律的態
度(瑪五 17 - 19);接著,連續、具體地舉出六個例子,
說明什麼是「更大的義德」(瑪五20-48)。
講述的方式是採取一種「反論」的形式:「你們一向聽過
對古人說……我卻對你們說……」
耶穌對法律的態度(17-19)
法律和先知並沒有因為耶穌的來到而失效;相反的,所有
法律,不論大小,都必需「成全」;但是,必需以一種新
的方式使之圓滿實現,這裡所強調的是具體的行動!
1.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
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17)。
耶穌用這句話更正人們對祂的誤解(參閱:瑪十34)。
真正的重點是「耶穌的來臨」,耶穌是決定一切的關鍵。
祂告訴信仰團體,祂不但尊重法律與先知,更要使之達於
成全。方法是,要求人人遵守法律和先知的教導,不只是
按文字,更是按法律原本的精神,也就是必需按照耶穌的
方式理解、並實現「法律與先知」。
2. 「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絕
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18)。
這句話以更強的語氣重複前一句的肯定。
此處所謂的「一撇或一畫」,在希臘原文是 jota,這是希
臘字母中「最小的字母」!這是以一種極度生動而且誇張
的方式強調,法律的有效性和這個世界一樣。
由於這是耶穌說出這樣的話,顯示祂的話有一樣的效果;
瑪二四35:「天地要過去,但是,我的話絕不會過去」。
3. 「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
人,在天國裡,他將稱為最小的;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
人,這人在天國裡將稱為大的」(19)。
這節經文一開始的「所以」,顯示這是耶穌前兩句話的結
論。耶穌用「最小者」與「最大者」這樣的鮮明對比,說
明遵守與不遵守法律將導致的不同結局。
這裡的「小」與「大」,是生動的圖像性語言;其實就是
表達被排除在天國之外與進入天國的不同情況。
經文強調,在天國中,「行為」與「教導」並重;誰若言
行一致,遵守並教導法律,就必得進入天國;反之,便將
被排拒於天國之外。
4. 綜合反省
耶穌這段對比強烈的言論,反映出猶太基督徒對法律的理
解。我們當然不能誤認為,耶穌贊同每一個法律細節;祂
是提出警告,基督徒不可任意將古老 天主子民法律從中
排除。
此外,由於人的緣故,很容易使遵守法律變成形式主義;
因此,舊約的先知們多次對法律提出批判;耶穌也一樣提
出批判。
接下去的經文,就是更具體的表達耶穌關於法律的批判。
「更大的義德」
1. 「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
義德,你們絕進不了天國」(20)。
這節經文是一個標題性的引言,說明整段經文的主題是
「更大的義德」。
在耶穌前後的時代,經師和法利塞人一直被視為義德的標
準;耶穌卻強調,進入天國的條件是,必需有超越經師和
法利塞人的義德。
在當時的人聽來,這句話相當匪夷所思;於是,耶穌以
「反論」的方式舉出六個例子更進一步地說明(21-48)
這裡是福音中第一次出現「進入天國」這樣的表達,作者
將猶太傳統中進入「福地」以及後來進入「聖殿」的圖像
繼續引伸、轉變成這個進入「天國」的概念。
下面的論述都是以對比的方式說明「有分於天國」和「無
分於天國」的情況或條件。
2. 反論(20 - 48)
耶穌舉的六個例子,都以相同的對比方式呈現:「你們一
向聽過對古人說……我卻對你們說……」。
前半段,「對古人說」的內容,根本上來自梅瑟的法律
【十句話】,或後人對法律的詮釋;後半段,是耶穌提出
的「新」的詮釋。
耶穌說話時以「我卻對你們說」的形式開始,顯示出祂的
「權威」(參閱:瑪七29)。
這裡的「你們」,在經文中當然是指當時的聽眾;但是,
在瑪竇寫作時,心中所想的則更是表達一個特殊的團體,
也就是門徒(基督徒)的團體。
這個關係是瞭解這整段經文的基礎。
3. 第一個例子:發怒與和好(21-26)
第一個例子以梅瑟法律中「不可殺人」的禁令出發,討論
弟兄團體內彼此間的關係。
耶穌的教導遠超過「不可殺人」,而是要求不對弟兄發怒
(21 - 22)、與弟兄和好(23 - 24)、不可與弟兄興訟
(25 - 26)。
(1)「猶太法庭」只判斷罪的嚴重性;因此,絕對禁止殺人
。然而,耶穌卻指出, 天主的審判卻更根本地指向一切
可能傷害「弟兄團體」的根本因素:發怒、責罵、諷刺…
…這些內在因素是造成一切罪惡與傷害的根本原因;因此
,基督徒都必需完全避免。
(2)耶穌並非只是消極的禁止發怒,祂更積極地要求採取正
確的行動:弟兄們必需與對手、甚至仇敵和好!
沒有與弟兄和好,就不可能進入與 天主共融的情境。
這段經文特別引人注意的地方是,在教導中,耶穌根本不
討論「對手」是否有錯!因此,基督徒只要發現「你的弟
兄有事反對你」,就有義務主動與弟兄和好。
耶穌生動地舉出一個前往聖殿祭獻的情境做為例子,更凸
顯祂的核心教導: 天主「喜歡仁愛勝過祭獻」(瑪九13
,十二7)
(3)福音故事中的例子顯示出逐步升高的情境,耶穌的講話
從「禮儀崇拜」提升到「法庭訴訟」;但是,要求卻是一
樣的,弟兄之間絕對不應彼此興訟,更該相互和好;因為
,「愛德」超越一切。
4. 第二個例子:姦淫和誘惑(27-30)
(1)第二個例子是家庭關係的領域,也就是今日所謂的「兩
性關係」。
耶穌教導的出發點是梅瑟法律規定的「不可姦淫」;但是
,祂更指出,這種罪惡並非只在於外在的姦淫罪行,行為
已經是「結果」。因此,耶穌要求保護內心思想的潔淨,
才能真正從根本杜絕罪源(27-28)。
(2)接著,耶穌再次以生動的例子說明祂的教導(29 - 30)
;任何可能引發罪惡的因素,都應該立刻消除,即使造成
身體的傷害亦不足為惜;因為,罪惡將導致地獄永罰。
耶穌以終極關懷教導人如何面對倫理抉擇:永福的價值,
遠勝於暫時的慾樂!
5. 第三個例子:禁止「離婚」(31-32)
第三個例子討論婚姻關係;猶太傳統中,婚姻關係的結束
,除了死亡外,就是男人給自己的妻子開立「休書」。
傳統猶太社會中,並沒有「離婚」這個詞彙;今日教會的
用語中,嚴格而言,也不存在,只是一種直接借用自民法
的通俗表達方式。
我們這裡不深入猶太人關於婚姻的細節討論!
耶穌「禁止離婚」的命令,建基於 天主關於婚姻的神聖
旨意,不考慮現世生活中具體的實踐問題。
其實,這是整個山中聖訓的根本基礎,也是造成今日的我
們產生瞭解困難的根本「問題」。
6. 第四個例子:禁止發誓(33-37)
第四個例子討論關於「發誓」的問題。
(1)整個討論的出發點「不可發虛誓」(33),並不是直接
來自於「十句話」(參閱:出二十 7),更是出自肋十九
12。
「許願、還願」,在猶太傳統中是常見的現象;而且,總
是與呼求雅威緊密相連。誓願,在宗教意義上的基礎是,
雅威也指著自己發誓(創二二16;出二二13等)、祝福或
詛咒。
(2)耶穌首先清楚、明確地教導「絕對」禁止發誓(34 - 35
),同時說明這個禁令所根據的兩個理由:
第一個理由是、基於 天主的絕對性,上天、下地所有的
一切都屬於祂(依六六 1);因此,不可指著
天主發誓。
第二個理由是、由於人本身的不可靠,人對自己的生命根
本無能為力;當然,更不能指著人發誓。
最後,耶穌提出「積極的命令」做為結論:「是,就說是
;非,就說非」(37)。
(3)綜合反省:
事實上,禁止發誓的命令,在實際生活中難以實現;就連
保祿也常以 天主的名發誓(例:格後一23)。
耶穌是在天國的幅度下提出教導:天國是 天主以真理與
信實治理的國度,在其中生活的信仰團體成員也應該如此
彼此相待。 ( 摘自 方濟會思高讀經推廣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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