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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上愛    天主、下愛人

 

                                                                   丙年常年期第三十一周星期三

 

小德蘭福傳之友 」指導神師曾慶導神父讀經反省

 

在讀經一      (羅十三   8   中,保祿說:『除了彼此相愛

,你們不可再欠人甚麼;因為,誰愛別人,就滿全

法律』。

因為,基督徒對人的最大責任是愛人如己;所以,

保祿特別強調這個責任的重要性,並且將這種責任

認為是人所欠的債務;因為,信友如果在愛人一事

上無所欠缺,便是滿全了法律,因為愛就是法律的

滿全。

但是,法律的第一條誡命是『愛        天主在萬有之上

』,因為,        天主才是我們的生命、存在的最基本

的根源;第二條誡命才是愛人如己。

除了保祿剛才強調的,在愛人一事上毫無欠缺外,

在今天的福音裏,主耶穌強調了,要在愛

天主一事上毫無欠缺;這個愛甚至要超過愛自己的

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姐妹,甚至自己的性命

(這性命指的是我們肉體的性命;肉體可以被摧毀

,靈魂卻是沒有辦法被摧毀的)。

一般情況下,我們愛父母跟愛        天主是毫無衝突的

,甚至,越愛父母的人一定也越愛        天主;相反也

一樣。

但是,有些情況下,我們的至親有可能是我們愛

天主在萬有之上的阻礙,例如:如果,我領洗、成

為基督徒,我的家人可能會跟我劃清界線;如果,

我願意更徹底地跟隨耶穌,我的家人可能會盡全力

拉我的後腿;如果,我花時間幫助窮人,我的家人

可能對我有很多的埋怨丶限制⋯⋯⋯⋯

耶穌強調的是,我們不能夠讓任何的人、事,物阻

止我們履行我們基督徒的神聖法律責任:上愛

天主、下愛人;既愛        天主、又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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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odeg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