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在祈禱中求助於  天主

出十七 813a;弟後三 14-四 2;路十八 18

本主日禮儀提供給我們一個重要的教導:需要時常祈禱,

總不灰心。

有時,我們會厭倦祈禱,我們感到祈禱對生活沒多大用處

;而且,祈禱的效果似乎很小。

於是,我們試圖從事更多的工作與活動,盡一切人為方式

來達到我們的目的,卻不在祈禱中求助於    天主。

耶穌卻教我們需要時時祈禱;為了灌輸給我們這個教禱,

祂說了一個比喻。

這比喻談到一位不敬畏天主、不關心人的法官;態度不好

的這位法官,只是自私,尋求一己的利益罷了。他不怕

天主的審判;也就對人漠不關心了。

事實上,當人不敬畏    天主的時候,也不會敬重他人。

在這城裡有一位寡婦,也就是說,處在軟弱無能狀況下的

一位女人。

在舊約中,寡婦和孤兒是屬於最需要幫助的階層;因為,

他們不再有家長可依靠,所以無自衛能力,也沒有錢財。

比喻中的人物就是這樣的兩個人。

寡婦去見法官,對他說:請你制裁我的對頭,給我伸冤

吧!

她講的話幾乎不可能被聽取;因為,法官輕視她,她也不

能對法官施加任何壓力。她也不能按宗教法規申訴;因為

,法官不敬畏    天主。

所以,這位寡婦似乎是一籌莫展了。

可是,她堅持不懈,毫不灰心地祈求,死纏不休。

最後,法官想道:我雖不敬畏    天主、也不敬重人;只因

為這位寡婦常來煩擾我,我要給她伸冤,免得她不斷地來

糾纏我。

這就是寡婦堅持不懈地祈求的結果。

說到此,耶穌做了一個反省:

如果,一位不義的法官最後能被一位寡婦的祈求所折服;

何況仁慈的    天主又更會怎樣地允諾向祂祈求的人呢。

事實上,    天主是人格化了的慷慨大方,祂是仁慈的;所

以,祂常會馬上俯聽我們的禱聲。

耶穌說:【   天主要替祂的子民伸冤】;我們永遠不該失

望,只要恆常祈禱。

每當我們祈禱時,為甚麼    天主不立刻應允呢?

我們可以試著給個答案:如果,祈禱,能自然而然地獲得

允;那麼,    天主就成為一架分施東西的機器了。

可是,祂不要成為一架分施東西的機器;祂要是一位通傳

自己聖愛的人。

一架分施的機器不可能通傳什麼愛,僅是無意識地工作而

已;    天主卻是一個人,甚至是充滿愛的三位,祂們要通

過愛來改造世界。所以,為祂們來說,祈禱,正是同我們

每個人建立個別的關係。

為此,    天主讓我們等待一會兒;因為,堅持不懈地祈禱

,能加強我們與祂的個別關係。

如果,能肯定祈禱立刻獲得應允;那麼,我們就不在乎同

祂的關係了。

反之,當我們需要不斷祈禱時,我們就會明白,我們同

天主的關係至為重要,甚至是比一切事都更重要。

那麼,就讓我們聽從耶穌的這個訓導吧!祂要使我們與

天父產生孝愛的關係。

讀經一,十分具體地展示出祈禱的效果;在這故事中,

我們看到阿瑪肋克人來攻打以色列,以色列必需自衛,

勝利與否,完全有賴於梅瑟的祈禱。

經文寫說:梅瑟舉手的時候,以色列人就打勝仗;垂下

手的時候,阿瑪肋克人就打勝仗。

這樣便顯示了祈禱的效果、堅持不懈祈禱的必要。

以色列人找到一個使梅瑟能堅持不懈祈禱的方法:那就

是讓梅瑟坐著,叫亞郎和胡爾托著他的雙手,保持祈禱

的姿態。這樣,梅瑟的手就舉著不動,直到日落的時候

;於是,若蘇厄打敗了阿瑪肋克王和他的軍隊。

今天福音的結尾談到信德:人子來臨的時候,能在世上

找到這種信德嗎?

這是一句想要激起我們增加信德的問話;明顯的,祈禱

,必定是信德的表示;否則,不是真正的祈禱。

一個人若不信    天主,就不會祈求    天主。

一個人若不信    天主慈善寬仁,就不會做真正相稱地祈

禱。

信德,有如祈禱態度的基礎,是不可或缺的。

在讀經二裡,保祿也強調信德,他肯定指出,聖經能夠

教導人得救;為得到救恩,需要通過信仰基督耶穌。

聖經,是    天主賜給祂的子民、我們眾人的一個非凡禮

物;但是,這禮物要通過信德去接受。

如果,一位沒有信德的人唸聖經,聖經就成了死的文

,不是活生生的經文;相反的,如果,一個人懷著

信德去唸,那麼,聖經就變得生氣盎然,為大家都有

用:為教訓人、督責人、矯正過錯、並為教導人成聖,

都是有益的;它使    天主的人得到充分的準備,適合做

各種善事。

本主日禮儀給我們提出的兩個教訓是相輔相成的:堅持

不懈地祈禱和滿懷信德祈禱,是我們同

天主個別關係的基礎。

信德,是望德和愛德賴以建立的基礎;因著信德,我們

可以在望德與愛德中成長;為能經常更好地得到

天主的這些奇妙恩典,需要常常祈禱。

                 作者:阿爾貝.范諾怡    耶穌會樞機主教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在祈禱中求助於 天主
    全站熱搜

    Guodeg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