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誡
「師傅,我該做甚麼……?」
有一位少年人問耶穌說:「師傅,為得永生,我該做甚麼『善』?」
對這個問題,耶穌首先要他明白,必須確認 天主是「唯一的善」,是善中之善,是一切善的
泉源。然後,向他宣布說:「如果,你願意進入生命,就該遵守誡命」。
接著,耶穌引用了愛近人的誡命答覆祂的對話者:「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做
假見証;應孝敬你的父母」。最後,耶穌更把這些誡命,用積極的命令做總結說:「應愛你的
近人,如愛你自己」 ( 瑪十九 16-19 ) 。
在這第一個答覆之後,耶穌又加上第二個答覆:「你若願意是成全的,去!變賣你所有的,施
捨給窮人,你必有寶藏在天上,然後,來跟隨我」(瑪十九21)。
這第二個答覆並沒有廢除第一個;跟隨耶穌基督,包括遵守誡命。法律並沒有被廢除, 而是,
邀請人們在他們的師傅身上發現祂就是法律的圓滿實現。
三部對觀福音,都把耶穌召叫富貴少年跟隨祂,做個順命和謹守誡命的門徒,與貧窮、貞潔的
召叫連在一起;福音勸諭與誡命是不可分的。
耶穌重提十誡,祂顯示了聖神的德能在十誡的文字中運作。祂所宣講的義德,「超過經師和
法利塞人的義德」 ( 瑪五 20 ) ,也超過外邦人的義德;祂發揚了十誡的全部要求。
「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
( 瑪五 21-22 )
當有人問祂:「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 ( 瑪二十二 36 )
耶穌回答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 上主你的 天主;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
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
( 瑪二十二 37-40 )
解釋十誡,必須在愛的誡命光照之下;這是一條二而一的愛的誡命,愛就是法律的滿全:
誡命說: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以及其他任何誡命都包含在這句
話裡,就是:「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
愛,不加害於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 ( 羅十三 9-10 ) 。
聖經中的十誡
「十誡」(Decalogue)一詞,其字面的意義是「十句話」 ( 出三十 四 28;申四13,十4 ) 。
在聖山上, 天主給自己的子民啟示了這「十句話」;是 天主「用手指」寫的 ( 出三十一
18;申五 22 ) ,不同於其他由梅瑟書寫的誡命。「十句話」在 天主的話裡佔著卓越的位置
;「十句話」記載在出谷紀和申命紀中,流傳至今。自舊約時代,經常為聖經所引用,但是,
直到耶穌基督的新盟約,「十句話」的完整意義才顯示出來。
首先,應在出谷紀的背景下理解十誡;出谷,是 天主在舊約的中心所完成的偉大拯救事件。
「十句話」,不論採取何種形式:消極的規範、禁令,或積極的命令 ( 如「應孝敬你的父母」)
,都在指出,擺脫了罪惡的奴役之後,度自由生活的條件。
十誡,是一條生命的道路:如果,你愛慕你的 天主;如果,你履行祂的道路;如果,你謹守
祂的誡命、祂的法令、祂的規定,你必能生活,你必能繁榮 ( 申三十 16 ) 。
十誡這股釋放的力量可見於某些誡命,如安息日應該休息;這誡命同樣也是為外邦人和奴隸所
定的:你應記得,你在埃及地也曾做過奴隸; 上主你的 天主以大能的手和伸展的臂將你
從那裏領了出來 ( 申五 15 ) 。
「十句話」概括並宣告了 天主的法律:「這是 上主在山上,由火中,由濃雲黑暗裡,大聲
對你們會眾所說的話,再沒有加添甚麼;並將這些話寫在兩塊石版上,交給了我」( 申五 22 ) 。
因此,這兩塊石版也叫做「約版」( 出二十五 16 ) ,因為,在上面刻了 天主與祂的子民所結
盟約的條款。這兩塊「約版」 ( 出三十 一 18,三十二 15,三十 四 29 ) 應該放在「約櫃」裡。
( 出二十五 16,四十 1-2 )
「十句話」,是 天主在一次顯現之中宣布的 (「在山上,在烈火中, 上主面對面對你們講
了話」申五 4 ) 。 「十句話」,是屬於 天主對祂自己和祂的光榮所做的啟示。誡命的恩賜,
就是有關 天主自己和有關祂聖意的恩賜;藉著使人認識祂的旨意, 天主把自己顯示給祂的
子民。
誡命和法律的恩賜是 天主與其子民所締結盟約的一部份;依照出谷紀的記錄,「十句話」的
啟示頒布於盟約的提議與達成 之間 ── 就是在百姓對 上主所吩咐的話做了「聽從、奉行」的
承諾之後 ( 出二十四 7 ) 。十誡常常在追念盟約之後才傳授給人
(「 上主,我們的 天主在曷勒布與我們立了約」申五 2 ) 。
誡命,在盟約之內取得圓滿的意義;根據聖經,人的道德行為要在盟約內並藉著盟約才取得其
全部意義。「十句話」的第一句話,叫人記得 天主首先愛了祂的子民。
正如從前,做為罪的懲罰,人從自由的地堂轉入此世的奴役中,為此,十誡的第一段,
天主誡命的第一句話就著重自由:「我是 上主、你的 天主,是我領你出了埃及地、
奴隸之所」 ( 出二十 2;申五 6 ) 。
其次才是真正的誡命;誡命,道出因立約而歸屬 天主的含義。道德生活,其實,就是回應
上主主動的愛,就是知恩、尊崇、欽敬、感謝;亦即是與 天主合作,實現祂在歷史中所進行
的計畫。
天主與人之間的盟約和對話,也可從宣告的方式得到証實:所有義務都用第一人稱 (「我是
上主……」 ) ,宣告給另一個叫「你」的主體。在整個十誡中,都用了一個單數人稱代名詞,
直指對方。 天主顯示自己的旨意,同時,針對整個民族和針對每一個人。
上主規定:對 天主,要愛慕;對近人,要公道。如此,人就不會成為不義者,
天主也不會受屈辱。這樣,藉著十誡, 天主培育人成為祂的朋友,並和他的近人同心意。
……對我們基督信徒,十誡的話,不但沒被廢棄,反而,因著 上主在血肉內臨於人間,
得到發揚和進展。
教會聖傳中的十誡
教會的聖傳忠於聖經,並依照耶穌的教導,確認十誡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和意義。
自聖奧思定開始,教會在給候洗者和信徒的教理講授中,「十誡」佔著優越的地位。
在十五世紀,人們習慣把十誡的規條寫成有節奏的詞句,以便背誦並採用積極的形式;這種
方式直到今日仍被沿用。教會的教理書在講解基督徒的倫理時,經常隨從「十誡」的次序。
在歷史的過程中,誡命的劃分和編號曾有變化;本教理仍隨從聖奧思定所做的分法,這分法
已成了 天主教的傳統;這也是路德會的傳統。
希臘教父所做的分法稍有不同,這分法可見於東正教會和改革教會的團體。
十誡講述愛 天主和愛近人的要求;首三條更針對 愛天主,後七條針對愛近人。
既然,愛德包括兩條命令,主又把全部法律和先知綜合其中……,因此,十條命令,分別寫在
兩塊石版上;三條寫在第一塊上,七條寫在第二塊上。
特倫多大公會議教導說,基督徒及已成義的人依然有遵守十誡的責任。
梵二則加以肯定:「主教們是宗徒們的繼承人,從……主的手裡接受訓導萬民及向一切受造物
宣講福音的使命,為使眾人因信德、聖洗及遵守誡命而得救」。
十誡的統一性
十誡,組成一個不能分割的整體;每一句「話」都涉及其他每一句話和所有的話;它們
互相配合,兩塊約版互相解釋,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觸犯一條誡命,就是違反其他一
切誡命。
人,若不讚美他們的造物主 天主,就不能尊敬他人;人,若不愛 天主所造的人,就不能
崇拜 天主;十誡,把人的敬神生活與其社會生活結合為一。
十誡與自然律
十誡,屬於 天主的啟示;十誡,同時教導我們真實的人性。十誡說明基本的義務,因此,
間接地也說明了人性固有的基本權利。十誡,含有「自然律」的一種優越的表達。
從開始, 天主就把自然律的規誡植根在人的心內,然後, 天主只是提醒人而已,這便是
十誡。
雖然,只憑理性也能得知十誡的規條, 天主仍予以啟示。
為對自然律的要求達致完整和確實的認識,有罪的人類需要這啟示。
在罪惡的處境中,由於,理智之光已經昏暗以及意志的偏差,對十誡做一完整的解釋,成了
必要的。我們對 天主十誡的了解,是藉著教會提供給我們的 天主的啟示,和道德良心的
呼聲。
十誡的約束力
由於,十誡,是表達人對 天主和對近人的基本義務,所以,在其基本的內容上揭示了人當盡
的重大義務。十誡的本質不能改變,其約束力時時處處都有效;沒有人可以免除。
十誡是 天主銘刻在人心上的。
服從十誡,尚包括一些本身是較輕微的義務,例如,罵人,是第五誡所禁止的,本身不是嚴重
的過錯,但是,說話者由於環境或罵人者的意向能使它成為嚴重的過錯。
「離了我,你們甚麼也不能做」
耶穌說:「我是葡萄樹,你們是枝條;那住在我內、我也住在他內的,他就結許多的果實,
因為,離了我,你們甚麼也不能做」 ( 若十五 5 ) 。 這話所提到的果實,就是藉著與基督的
結合而有的豐富生命所產生的聖德。
幾時,我們信仰耶穌基督,參與祂的奧跡,遵守祂的誡命,救主將親臨,在我們內,愛祂的
父和祂的弟兄,也是我們的父和我們的弟兄。祂本人因著聖神將成為我們行事的、生活的和
內心的規範。「這是我的命令: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 ( 若十五 12 ) 。
「我該行甚麼『善』,為得永生?」──
「如果,你願意進入生命,就該遵守誡命」(瑪十九 16-17)。
耶穌以言以行証實十誡是永恆的。
十誡的恩賜,是在 天主與其子民締結的盟約中所頒賜的;為此, 天主十誡在
此盟約內,並藉此盟約取得真實的意義。
教會的聖傳忠於聖經,並依照耶穌的教導,確認十誡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和意義。
十誡,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其中每一句「話」或每一條「誡命」都涉及整體;
觸犯了一條誡命就是違犯全部法律。
十誡,含有自然律的一種優越的表達,我們可從 天主的啟示和人的理性得知
十誡。
十誡,在其基本內容上宣示的是屬於嚴重的義務;不過,服從這些規誡,也包括
輕微的義務,這是由於事情本質是輕微的。
凡 天主所命令的,祂賜恩寵使之成為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