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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上愛 天主、下愛人
「 小德蘭福傳之友 」曾慶導神父讀經反省
保祿在讀經一說:『除了彼此相愛的債務以外,
不要欠人的債;那愛別人的,就是遵守了法律』。
因為,基督徒對人的最大責任是愛人如己;所以
,保祿特別強調這個責任的重要性,並且將這種
責任認為是人所欠的債務。
因為,信友如果在愛人這『橫向層面』無所欠缺
,便是滿全了法律;因為,愛就是法律的滿全。
但是,法律的第一條誡命是『縱向的愛』,
天主在萬有之上、 天主是我們的生命、存在的
最基本的根源;第二條誡命才是愛人如己。
除了保祿剛才強調的,在愛人一事上毫無欠缺外
,在今天的福音裏,主耶穌強調,要在愛
天主一事上毫無欠缺,這個愛甚至要超過愛自己
的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姐妹,甚至,自己
的性命(這性命,指的是我們肉體的性命;肉體
可以被摧毀,靈魂卻是沒有辦法被摧毀的)。
一般情況下,我們愛父母跟愛 天主是毫無衝突
的,甚至,越愛父母的人一定也越愛
天主;相反,也一樣。
但是,有些情況下,我們的至親有可能是我們愛
天主在萬有之上的阻礙,例如:如果我領洗成為
基督徒,我的家人可能會跟我劃清界線;如果,
我願意更徹底地跟隨耶穌,我的家人可能會盡全
力拉我的後腿;如果,我花時間幫助窮人,我的
家人可能對我有很多無理的埋怨、限制……。
耶穌強調的是,我們不能夠讓任何的人、事、物
阻止我們履行我們基督徒的神聖法律責任:上愛
天主、下愛人;既愛 天主、又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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