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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愛的誡命    ( 瑪二十二 34-40 )


林思川神父


經文脈絡


在上個主日的福音中,法利塞人設下圈套陷害耶穌,向耶穌提出一個兩難的問題:「是否可


以給凱撒繳納人頭稅?」(瑪二二 15-22)但是,並沒有得逞。


在這個事件之後,不相信復活的撒杜塞人假設了一個極端的情況,詢問耶穌有關復活的問題


,他們的目的也是企圖羞辱耶穌;結果,他們反而自取其辱,被耶穌指摘為既「不明瞭經書


,也不明瞭   天主的能力」(瑪二二 23-33)。


撒杜塞人遭致挫敗之後,耶穌的對手們並未知難而退,就此罷手;反而是,瑪竇福音中耶穌


最重要的對手團體、亦即法利塞人又站上舞台。他們再次為試探耶穌而問他說「法律中那條


誡命最大?」


這一段形式十分精簡、內容卻極為豐富的對話,就是這個主日的福音內容(瑪二二34-40)。


問題的時代背景


耶穌的對手們幾乎是以疲勞轟炸的方式,輪番上陣審問耶穌,希望找到機會給祂定罪。


一位法學士提出問題:「法律中,那條誡命最大?」


這個問題的核心並不在於誡命的難易程度,而是在於那一條法律的意義最為「重要」。


在耶穌的時代,猶太宗教的祖傳法律已發展為六一三條具體條文,其中又分為三六五條禁令


、二四八條要求。這樣鉅細靡遺的規定,對當時的人而言,自然是相當複雜、難以弄清楚的


。因此,這個法學士所提出的問題,事實上,也是一個相當生活化,在現實生活中常被討論


的問題;而且,導引出各種不同答案,令人更感到無所適從。


問題的關鍵


雖然,我們的經文指出,法學士提出問題是為了「試探」耶穌;但是,其意義可能和前段經


文中有關納稅的問題不完全相同。這裡並非「設下圈套」(瑪二二15)來誘使耶穌犯錯,更


是為測驗耶穌對於「妥拉」(法律)的知識,檢驗祂是否忠於妥拉。


舊約的背景


耶穌提出「愛   天主」和「愛近人」的雙重愛的誡命做為答覆,其基礎都在舊約(意即猶太


人的聖經)之中。前者是直接引用申六5:「( 以色列 )你當全心、全靈、全力愛


上主你的   天主」;但是,瑪竇的經文 把「全力」改為「全意」,意思是運用全部「理智」


。猶太人刻意分別地說出「全心、全靈、全力」,目的是為了強調「愛」本身所含有的廣泛


意義。至於「愛近人」的法律,在猶太社會中也同樣受到高度的重視;但是,「應愛人如己」


的經文並非出於申命記,而是引用自肋十九18。


耶穌原創性的教導


在猶太宗教傳統中,從未同時引用過申六 5和肋十九18兩段經文。基督徒團體由耶穌身上學


到十分清楚的教導:二條誡命同樣重要。對   天主的愛承載一切,是一切的原動力;但是愛


天主,「不可只用言語,也不可只用口舌」( 若壹三18 ),而是必須在思想及行為上透過


對近人的愛,甚至一直到對「仇人」的愛上證明出來(若壹四19-21)。這是耶穌原創性的


教導。


最大的誡命


愛   天主與愛人兩個誡命就如鉤子一樣,全部法律和先知都掛在上面;這是一個猶太教中常


見的表達方式。


瑪竇也用相同的表達方式做為「山中聖訓」的總結(瑪七12);耶穌的「山中聖訓」教導人


,如何具體的實現「雙重的愛的誡命」。「愛   天主與愛近人」是一個總括性的概念,表達


天主透過法律與先知給予人民的整體生命指示;因此,它們的確是最大的誡命!


瑪竇的編輯


這個有關「最大的誡命」的問題,三部對觀福音都有記載,但是,其出現的經文脈絡各自不


同。瑪竇更動了馬爾谷福音中的情境(參閱:谷十二28-34),使之成為一個法學士「試探」


耶穌的問題。透過這段經文,瑪竇大概也嘗試著和他所生活的猶太社會對話,因為,耶穌的


答覆考慮到了猶太辣彼的觀點,「愛   天主」和「愛人」本是猶太傳統信仰的內涵,而且正


是一切法律和先知的精髓。


福音的目的


這段經文的目的,不僅在於顯示耶穌絕對地凌駕在對手之上,更是在於教導耶穌的對手以及


日後的基督徒團體如何在信仰中生活。耶穌運用傳統猶太信仰「愛   天主」和「愛近人」的


內容,卻原創性地把這二條誡命緊緊相連,形成一個「雙重愛的誡命」。


就如猶太教中一樣,愛   天主佔有法律中最高的地位;但是,這個愛必須顯現於對人的愛中。


這是耶穌宣講的基本特色(瑪五44-48;十八23-35;二五31-46),是基督徒倫理生活的最高


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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