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人的召叫:在聖神內的生活


人的自由


天主造了有理性的人,賦給他位格的尊嚴,具有對自己行為的主動力與主控力。


「    天主『賦給他自決的能力』 ( 德十五 14 ) , 目的在使人自動尋找造物主,並自由地依附祂


,而抵達其圓滿幸福的境界」。


人賦有理性,因而,肖似    天主;人生來是自由的,是自己行為的主人。


一、自由和責任


自由,是扎根於理性和意志的能力,它使人能行動或不行動,能做這事或做那事,如此,能採取


自主的行動。藉著自由意志,每個人支配自己;自由,在人身上,是一股在真理和美善中成長和


成熟的力量。當自由以   天主、我們的真福為依歸時,便達致其完美的境界。


只要自由尚未決定性地固定於其最終的美善 ~~    天主~~  則常有在善惡之間做抉擇的可能;亦


即在成全上成長或衰退,甚至,有犯罪的可能。


自由,令行為真正有人的特色;自由成了讚揚或責備、功績或過錯的根源。


人越是為善,越是自由;除了為美善和正義服務,沒有真正的自由。選擇不服從及邪惡是濫用


自由,使人淪為「罪惡的奴隸」。


自由,使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責任的大小則在於行為自願的程度。


德行的進步、美善的認識、修養的功夫,均增強意志,主宰其行為的能力。


一個行為的歸咎和責任,可因無知、疏忽、暴力、恐懼、習慣、激情,和其他心理或社會因素


而減輕或甚至免除。


所有直接有意的行為,都歸於做此行為的人;因此,原祖在樂園裡犯罪後,    上主質問亞當說:


「你為甚麼做了這事?」 ( 創三 13 ) 對加音也是一樣。基於同一理由,在達味和烏黎雅的妻子


通姦,又用計殺死了烏黎雅之後,先知納堂也同樣質問了君王達味。


一個行為可能是間接願意的,即當這個行為的發生是由於疏忽了一件當知或當做的事,例如,


由於不懂交通規則而發生的意外事故。


非當事人所要的後果是容許發生的,例如,一位母親為了侍候病床上的孩子,以致弄得筋疲


力盡。無意把後果做為目的或方法時,不好的後果不該歸咎於當事人;例如,為了援救一位


身陷危險的人,導致自己的死亡。為使不好的後果能歸咎於人,該後果必須是可預見的,並且


,當事人有可能加以迴避;例如,醉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便是一例。


自由,是在人際關係中行使的;每一位有位格的人,是依照    天主的肖象而受造的,具有自然


的權利,要被承認為有自由和負責的個體;每人都有義務尊重別人的此項權利。


行使自由的權利是一種要求,與人的尊嚴是分不開的,尤其,在倫理和宗教的領域內。這權利


應獲得民法的承認,並在公益和公共秩序的範圍內受到保障。


二、救恩計畫中,人的自由


自由與罪;人的自由是有限的、可能犯錯的。事實上,人犯了錯;他自由地犯了罪。在拒絕


天主愛的計畫時,他欺騙了自己;他淪為罪的奴隸。由這原始的錯亂,產生了其他許多的錯亂;


人類的歷史,自一開始,見証了由人心產生的種種不幸和迫害,都是妄用自由的後果。


對自由的種種威脅;自由的運用,並不意味著甚麼都可以講或甚麼都可以做的權利。聲稱「人


、自由的主體,自給自足,在世間享用事物上以達到滿足他個人利益為終向」,這說法是錯誤的。


再者,為正確地運用自由所需要的經濟和社會、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條件,多次受到忽略或違犯,


這些盲目和不義的情況加重道德生活的負擔,導致強者和弱者陷於違反愛德的誘惑。背離了道德


律,人損害他本身的自由,把自我囚禁起來,斷絕兄弟手足的情誼,反抗    天主的真理。


解放和救恩;基督以其光榮的十字架,為所有的人帶來了救恩,基督把人自奴役他們的罪惡中


贖回。「基督解救我們,是為使我們獲得自由」 ( 迦五 1 ) 。在基督內,我們分享「使我們獲得


自由」 ( 若八 32 )  的真理。聖神已成為我們的恩賜,依照宗徒的教導,「主的神在那裡,那裡


就有自由」 ( 格後三 17 ) 。 從現在開始,我們以「    天主子女的自由」 ( 羅八 21 )  為榮。


自由和恩寵;  如果,我們的自由符合    天主安置在人心中對真理和美善的感悟,基督的聖寵絕


不會與之競爭,恰好相反,一如基督徒的經驗,尤其,在祈禱中所指証的,我們越順從恩寵的推


動,我們內心的自由和我們在諸考驗中的堅定也越增長,面對外在世界的壓力和強迫就是考驗的


例子。


藉著恩寵的運作,聖神教育我們,走向屬靈的自由,為使我們在教會內和在世界上做為祂工程的


自由合作人。


全能仁慈的    天主,求禰剷除對我們不利的一切障礙,使我們能以清明的身心,自由地奉行禰的


旨意。


「  天主賦給人自決的能力」(德十五 14),為使他能自由地依附造物主,並因而


抵達圓滿的幸福。


自由,就是行動或不行動及自主地採取行動的能力。當自由是以  天主、至高的美善


依歸時,會使人的行為達致完美。


自由,使行為有真正人的特色,使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這是按自己的意願


而完成的。人自由的行為確是歸自己所有。


一個行為的歸咎或責任,可因無知、暴力、恐懼、和其他心理或社會因素,而減輕


或免除。


行使自由的權利,是一種與人的尊嚴分不開的要求,尤其,在宗教和道德的領域內。


自由的運用,並不意味甚麼都可講或甚麼都可做的權利。


「基督解救了我們,是為了使我們獲得自由」(迦五 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uodeg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