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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教會的典範
司鐸應以信德之光明辨所遇到的一切,好能按照 天主的聖意去正確使用世物……
司鐸切不可以教會職務爲營利事業,也不可將職務上的收入用以擴充私人財産……
反而,司鐸被邀請接受自願的貧窮,好能與基督更形相似,更專心於神聖職務。
因爲,
基督本是富有的,爲了我們却變成了貧困的,好使我們因著他的貧困而成爲富有的。
宗徒們曾以身做則,證明 天主無條件地賜恩於他們,他們也要無條件地給予,不管富裕
還是貧窮,都能適應。而且,
某種程度的財物共用,就像初期教會時代所自豪的那種財物共融,大大有助於使人
走上牧靈愛德之途。
梵蒂岡第二届大公會議文獻
《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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