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召叫:在聖神內的生活
參與社會生活
一、權威
「社會中若無賦有合法權威的人保障法紀的穩定,並採取足夠的措施促進公益,社會生活將沒
有秩序和成就」。
所謂「權威」是指一種資格,憑著它,人或機構給人們制定法律和施予號令,並要求人們服從。
任何人的團體都需要有權威來治理;權威以人性為基礎。為國家的連帶責任,權威是必要的;
權威的任務是盡其所能確保社會的公益。
道德秩序所需要的權威,是從 天主來的:「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
是從 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 天主規定的;所以,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
天主的規定,反抗的人就是自取處罰」 ( 羅十三 1-2 ) 。
服從的義務,要求眾人給予權威應有的榮譽,對行使職權的人表示尊敬,並依照他們的功績表
示感激和善意。
聖克萊孟教宗筆下有一篇禱詞,是教會為執政者最古老的一篇祈禱文:
「 上主,請恩賜他們健康、平安、和睦、安定,為使他們順利地行使禰賜給他們的統治權。
師傅,永世的天上君王,是禰賜給了世人之子光榮、榮譽和統治大地的權能。
上主,請指引他們的計謀不離美善,並依禰所悅納的,為使他們在以虔敬、和平、溫良,行使
得自禰的權力的時候,幸獲禰的垂憐」。
權威固然反映 天主所欽定的秩序,「政體的確定及行政人員的遴選,可由國民自由抉擇」。
政體的多元性,在倫理上是容許的,只要它們符合採用此體制的團體的合法利益。若政體在本
質上違反自然律、公共秩序以及基本人權,那麼,強行此政體的國家便不能達成其公益。
權威並非從自身取得其道德的合法性;它不得專橫妄為,而應為公益服務,做為一種「道德力
量,此道德力量的基礎是自由及責任感 」。
人的立法是否有法律的特色,全看是否符合正直的理性;由此顯出,它的力量乃得自永恆律。
如果,立法偏離理性,則應宣告為不義,因為,它不再符合法律的定義;更好說是一種暴力。
假若,權威尋求有關團體的公益,並採用道德上容許的方法來達成此目標,這時,權威的行使
才算合法。如果,有掌權者制定不義的法律,或採用違反道德秩序的方法,這些措施沒有束縛
良心的力量。「在這情況下,權威自動消失而轉變成為迫害」。
「更好是,每個權力受到其他權力及其他合法權力的制衡約束,使它維持在正確的限度內;這
便是所謂『法治國家』的原則,在法治國家裡,法律是無上權威,而非個人獨斷的意願」。
二、公益
依照人的社會本質,個人的私益必然與社會的公益有關;公益的界定,必然要顧及個人。
生活絕不可脫離群眾、獨自隱退,自以為義人似的;但要聚在一起,共同尋求公益。
公益一詞,是指「整個社會生活的條件,容許團體和個人更充分地和更方便地達到完美」。
公益與所有人的生活有關;公益要求每一個人,尤其,那些掌權的人,謹慎、明智。
公益包括三個基本的要素:
首先,以對人之所以為人的尊重為前提;因公益之名,公權力必須尊重人基本的和不可轉讓
的權利;社會應該允許每一個成員實現他的使命。公益,尤其在於提供條件,以利行使天賦
的自由,這為達成人的使命是不可缺少的:「例如:隨從自己良心的正確指示而行事的權利
、維護私生活和正當自由的權利,包括宗教事務上的自由」。
其次,公益,要求社會的福祉和團體自身的發展;發展,概括了全部的社會義務。誠然,以
公益的名義分配各種個別的利益,乃屬權威的責任;但是,它必須使每一個人可以得到所需
要的一切,為能度一個真正合乎人性的生活;如:衣、食、健康、工作、教育和文化、適當
的資訊、建立家庭的權利等。
最後,公益包括和平,就是一個穩定和安全的正義秩序;因此,公益,假定權威採用正當的
方法,確保社會及其成員的安全。公益,奠定個人和集體的合法自衛的權利。
要想人的每一團體都擁有允許它自我肯定的公益,這唯有在政治團體裡才能得到最圓滿的實
現。保衛和促進公民社會、國民和中間社團的公益是國家的責任。
人類彼此相屬的關係越來越密切,並漸漸伸展至整個大地。四海一家,集合了享有天賦平等
尊嚴的人類,牽涉到一個普遍的公益;這公益要求將各國團體組織起來,「以應付人類各種
需要。這些需要有的屬於社會生活,如:衣食、衛生、教育……;有的則屬於某些隨處可以
發生的特殊情形,如:賑濟難民,並支援移民及其家庭……」。
公益,常以人的進步為目標:「事物的秩序應隸屬於人的秩序;人不應隸屬於事物」。
這秩序以真理為基礎,建立在正義之上,因愛而活躍。
三、責任與參與
參與,是指個人自願並慷慨地投入社會的交流;所有的人必須各依其位,各按其職,參與促
進公益的工作。此責任是基於與生俱來的人位格的尊嚴。
參與,首先,實現在職務範圍裡,負起個人的責任;人藉著關懷家人的教育,藉著在自己工
作上的良心,分享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國民應盡其所能積極參與公眾生活;參與的模式因地區或文化而異。
「國家讓絕大部份國民在真正的自由中參與公共事務,是值得讚揚的」。
眾人對促進公益工作的參與,一如所有的倫理責任,要求社會的夥伴經常不斷地皈依。
欺詐、舞弊以及其他狡猾手段,使某些人逃避法律的強制與社會義務的規定,因與社會正義
的要求背道而馳,應該堅決地予以譴責;應該設法促進那些改善人生活條件的組織。
鞏固那些能促進團體成員互相信任和激勵他們自願為別人服務的價值,乃屬於掌權者的責任。
參與,從教育和文化開始;「我們有理由相信,誰知道給下一代指出生活及希望的理由,人
類未來的命運,就操在他們的手中」。
「沒有權柄不是從 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 天主規定的」 (羅十三 1)。
任何人類的團體都需要有權威來維持和發展。
「政治團體及公權力是以人性為基礎的,所以,也屬於 天主所欽定的秩序」。
假若,權威致力於促進社會的公益,就是合法地行使;為達到這目的,它該使用
道德上容許的方法。
政體的多元性,只要它們致力於促進團體的公益就是合法的。
政權,應在道德的規範內行使,同時,要保証行使自由的條件。
公益,包括「整個社會生活的條件,容許團體和個人更充分地和更方便地達到
完美」。
公益,包括三個基本的要素:對人基本權利的尊重和促進;社會的屬靈及屬世
價值的昌盛或發展;團體及個人的和平與安全。
人位格的尊嚴包含尋求公益;每人都有義務出力促進和支持一些改善人類生活
條件的組織。
維護並促進公民社會的公益是國家的責任;為整個人類家庭的公益,則要求一
個國際社會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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