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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教會提供按照直到一九六二年生效的教會禮儀舉行拉丁文彌撒的一些準則,是聖座


【天主的教會委員會】五月十三日公布【普世教會訓令】的根本原因,這項訓令旨在


落實教宗本篤十六世二0 0 七 年發表的【教宗】這份手諭的精神。


普世教會訓令簽署的日期是今年四月三十日;訓令指出,教會至今仍把用拉丁文舉行


彌撒視爲羅馬禮儀的一項【富饒】。


【普世教會訓令】的引言部份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其發表的目的,即在教會內存在各種


類型的信友團體,而且,依照梵蒂岡第二届大公會議之前的禮儀精神形成的信友團體


有所增加,他們至今仍然希望【保留古老的傳統】,即可以選擇依照直到一九六二年


生效的法典標準舉行彌撒或聖事。


上述禮儀規格最後一次的更新由若望二十三世教宗批准,其內容也就是當時羅馬彌撒


經書的內容。這些過去的整套儀式從未被大公會議後的教會所廢黜,也沒有絲毫背離


的情况,反而,至今仍將這些古禮視爲自己的【富饒】,需要以【應有的榮譽加以保


存】。


不過,當梵二大公會議的禮儀改革生效,引入保祿六世教宗於一九七0 年批准的新彌


撒經書後,沒有對如何使用舊禮儀定出詳盡準則,爲此,按照訓令的解釋,教宗本篤


十六世在二 0 0 七年寫了一份【教宗】手諭,正是爲【填補】法律上的遺漏。


關於教會所稱的禮儀特別形式(extraordinaria),即古老的禮儀形式與現行的正常


形式( ordinaria )的同時存在,教宗在三年前就有清楚的表達,他在與【教宗】手


諭同時發表的【致主教們的信函】中寫道:『在這兩種版本的彌撒經書之間並沒有矛


盾,在禮儀的歷史中,有成長也有進步,但沒有决裂。過去世代認爲神聖的,還維持


神聖,爲我們也是偉大的,不能忽然完全受到禁止,或甚至被視爲有害』。


爲監督落實【教宗】手諭的【    天主的教會委員會】三年後發表的訓令同上述手諭也


沒有前後不一致的地方;聖座新聞室主任隆巴爾迪神父在一份聲明中解釋說,教宗已


經想到這些,他在二 0 0 七年確實邀請主教們在手諭生效三年後寫信指出所遇到的困


難,然後,設法找出【糾正】的方法。


訓令中提出,負責監督正確貫徹【教宗】手諭的【    天主的教會】委員會的責任和義


務之後,從十二號到三十五號對要求按照古拉丁禮舉行禮儀的教區和【固定信友團體】


的堂區該當如何做做出規定。


訓令首先指出,主教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使羅馬禮儀的特別形勢得到尊重】。司鐸


、本堂神父或教堂主管也應邀本著【慷慨款待的精神】評估上述團體提出的要求。


雖然如此,訓令第十六號詳細說明了一位司鐸偶然經過一個堂區,要求用拉丁文舉行


感恩祭的情况指出,在這種情况下,本堂神父或教會負責人【要允許他舉行這項慶典】。


至於要求在一個堂區、一個祈禱所或一個小聖堂按照舊習俗舉行禮儀的信友團體,這


些團體可以由來自【不同堂區或教區】的人組成。相反地,第十九號禁止這些信友參


加或支持【與正常形式舉行的彌撒或聖事有效和合法性意見相左】的團體,禁止他們


表明反對教宗是【普世教會的最高牧人】。


此外,訓令也提醒信友們,也可以在【聖所和朝聖地】使用特別形式舉行慶典,上述


信友團體可以要求在巴斯卦三日慶典的禮儀中使用特別形式,幷且也可以用特別形式


舉行堅振儀式,在某些場合舉行司鐸祝聖禮。


訓令中也指出,對拉丁文的【基本認識】是司鐸能够【合格地】根據古禮舉行慶典的


特性之一,因此,勉勵修道院讓未來的司鐸在這方面有【恰當的準備】。其它的規定


是關於禮儀經本、日課、所謂【無人參與】的彌撒的舉行、彌撒讀經的使用,根據


一九六二年的彌撒經書,可以用或只用拉丁文宣讀。


訓令中也指出,在相反的情况下,如不同意一位主教做出的違背【教宗】手諭的决定


,可以上訴【    天主的教會委員會】;幷且,隆巴爾迪神父也提醒到,也可以要求聖


座最高法院對【    天主的教會委員會】做出的决定做進一步的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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