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來共領主基督的體與血 羅國輝 神父
恭領主基督的聖體聖血,這是許多人常有的疑惑:既然,基督的聖體已包括了他的聖血,
為什麼,彌撒中領聖體時還要領聖血呢?我們現在就來探究一下。
首先,耶穌基督在最後晚餐中以餅酒做他的體血,以體現他帶給我們豐富的生命和救恩:
餅做為他的聖體,以體現他是我們的生命之糧;他犧牲自己,為救贖我們,他的愛養活我
們;他以酒做他為我們傾流的新而永久盟約之血,為使我們領受的人在他內結盟,與
天主和眾人合一相通,以體現他建立的新約;這是基督救世祭獻一體兩面的意義。
故此,西方教會一直到十一、十二世紀,仍如東方教會一樣,每次彌撒,主禮和信友都按
照救主所願意的兼領聖體和聖血。因為,大家都相信,整個死而復活的基督都臨在
聖體聖血裏,所以,給家裏病人送共融聖事時,為方便起見,只送「聖體」;不過,
正常地舉行彌撒時都兼領「生命之糧」、「救恩之杯」,以分別體現和接受他的
「救贖」和「結盟」。
西方教會到了十一、十二世紀左右,教友因嚴重罪惡感和缺乏對禮儀教理的認識,已很少
領受共融聖事。彌撒中,只有主禮司鐸領聖體聖血;信友只是「望」和「朝拜」真實臨在
於餅酒形內的基督(於是,有舉揚聖體聖血的儀式),致使 天主教會為糾正這陋習,和
鼓勵教友領受共融聖事,遂於 1215 年規定信友每年至少領聖體一次。
結果,教友偶然領受共融聖事時,為了方便,只領「聖體」而不領「聖血」;於是,形成
司鐸常領大(餅)「聖體」、領「聖血」,教友偶然領小(餅)「聖體」,不領「聖血」
的異象。
與此同時,東正教人士與「胡斯派」人士看到西方教會這「異象」,遂提出強烈的譴責。
西方教會多次辯護,且於 1415 年公斯當大公會議和 1562 年特利騰大公會議,為維護整
個基督(聖體、寶血、靈魂及 天主性)都臨在祝聖了的餅酒裏的教義,因而,聲明教友
只領「聖體」或「聖血」是合理的,也確實領受了整個「基督」和感恩祭的全部恩寵。
(DS 1198-1200, 1726-1734;但是,宗座可批准個別地區信友兼領聖血,DS 1760)
於是,西方教會的教友不領聖血的習慣,便常被東正教和改革宗人士所詬病。
1963 年梵二大公會議禮儀憲章五十五條,一方面維護整個基督臨在「聖體」和「聖血」
中的教義;另一方面卻積極推廣教友在某些光景下兼領「聖體」「聖血」。
1975 年的彌撒經書總論( 240-242 條 ),更以相當積極的字句推廣教友兼領「聖體」
「聖血」,且容許地方主教團和教區主教自行釐定兼領「聖體」「聖血」的光景;當然,
要在可「控制」的情況下執行(也可參考 天主教法典925條)。同時,清楚解釋
「兼領聖體聖血更清楚顯示主的寶血所訂立的新而永久的盟約,並表明感恩聖宴與在
天父國裏天上筵席的關係」。又介紹兼送聖血的可行方法:「直接從聖爵領受聖血」、
「醮聖血」、「吸管」或「小杓」(《彌撒經書總論》243-252 條)。
可見, 天主教會的訓導是非常清楚的(《天主教教理》(1992)1390,1393條等)。
一方面,教會深信,整個復活的基督臨在於「聖體」「聖血」當中;只領「聖體」或
「聖血」都可得到感恩祭的全部恩寵。尤其,在病人牧靈上,因為,聖血不易保留或病人
不能沾酒等理由,只送「聖體」是實際和合理的;但是,另一方面,教會也同時強調,
要教導教友兼領「聖體」「聖血」,使「主的聖餐」意義更能圓滿體現出來;尤其
是,表明在基督內共訂新而永久的盟約。
當然,以上教會的教導是合情合理的,需要司鐸和教友了解和儘可能遵行;包括,教友最
好領受同一彌撒中奉獻和祝聖的「餅」「酒」,以顯示教友參與基督的祭獻,並結合於
基督的祭獻;而且,主禮司鐸宜把餅分作多份,致使可把一部份分給教友領受,以傳達
「擘餅」和「合一」的意義(《彌撒經書總論》56,283條)。
以上種種禮儀行動都是培育教友信仰生活的具體契機;讓我們善加珍惜,不要陷入
「起碼主義」(minimalism),以致「非不能也,是不為也」。
因為「祈禱律」(透過生活律)制定「信仰律」(《天主教教理》(1992)1124-1125條)。
目前來說,全球各地方教會,包括香港在內,已在不同程度上執行以上兼領聖體聖血的禮儀
更新。事實上,只要有足夠的送聖體員,足夠的協調和培育,加上應有的準備和尊敬,
還有什麼障礙能阻止教友按照基督所願意的,在彌撒中兼領聖體聖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