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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公約指出,同性婚姻不是一種權利。


歐洲法律和司法中心上面所强調的,肯定了歐洲人權法庭的判决。


這判决是在今年六月二十四日,兩個奧地利男子要求結婚時由法庭宣布的;


在那次機會中,歐洲人權法庭重申,結婚的權利只保障給【男人和女人】


,就如公約第十二條所聲明的。

辛力通訊社稱,歐洲法庭也指出,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大部份國家幷沒有


同性戀伴侶予以法律上的承認』。在强調『婚姻有根深柢固的社會和文化


特性,不同的社會之間有廣大的區別』後;法庭又補充道,『歐洲理事會


成員國仍然有自由限制異性婚姻』。


最後,歐洲法律和司法中心主任普平科說,成員國沒有義務接受公約中


沒有明文規定或與公約相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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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odeg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