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八日上午,在保祿六世大廳主持周三公開

接見活動,在要理講授中,教宗方濟各繼續省思

聖保祿宗徒在《迦拉達書》中論述的有關法律的

角色;教宗說,法律和        天主十誡必須得到遵

,那令我們成義的是基督,法律的實質是將我

引向基督。

教宗提到,聖保祿在《迦拉達書》中稱法律如同

一位啓蒙師;在古代的學校體系中,啓蒙師是一

位負責把主人的孩子送到老師那裡,然後,再把

他接回家的奴隸,他必須保護學生免於危險,並

予以監督。

啓蒙師的作用相當於管教性的;一旦,孩子長大

成人後,這個職責就停止了。

因此,聖保祿宗徒表示:幾時,承繼人還是孩童

,雖然,他是一切家業的主人,卻與奴隸沒分

,仍屬於監護人和代理人的權下,直到父親預定

的期限。

同樣,當我們以前還做孩童的時候,我們是隸屬

於今世的蒙學權下(迦四1~3)。

教宗解釋道:總之,保祿宗徒深信,法律無疑有

其積極作用;但是,有時間的限制。

它持續的時間不能超出限度,因為,這與人的成

熟和他們對自由的選擇息息相關。

一旦,信仰來到,法律就徹底結束了其預備性的

價值,就必須讓位給另一個職權。

解釋了古代啓蒙師形象的意義後,接著,教宗指

,保祿宗徒似乎建議基督徒將救恩史分成兩個

刻,他個人的經歷也包括在內,即在成為耶穌

基督的信徒之前以及在接受信仰之後;處在中間

的則是耶穌死後復活的事件。

以相信基督為起點,面對同一個法律,有『之前

和之後』的區別。

先前的歷史是由法律之下決定的;之後的歷史則

是隨從聖神生活(參:迦五25);處於法律之下

,是保祿首次使用的表述,其潛在意義有一種消

極屈從的觀念,是奴隸的典型行為。

保祿宗徒明確指出,人若處在法律之下,就受到

監守和禁錮,一種預防性的看守。

聖保祿說,這段時間持續很久,只要活在罪惡中

,就會一直持續。

因為我們還在肉性權下的時候,那藉法律而傾向

於罪惡的情慾在我們的肢體內活動,結出死亡的

果實;但是,現在,我們已死於束縛我們的勢力

,脫離了法律,如此,我們不應再拘泥於舊的條

文,應以新的心神事奉        天主(羅七5~6)。

最後,教宗總結道,我們應該詢問自己,我們仍

生活在需要法律的時期?

還是清楚意識到,已蒙受恩寵成了        天主的子女

,為生活在愛中?

我是怎樣生活的?

生怕自己不這樣做就下地獄?

還是活出希望,活出因耶穌基督白白賜予救恩的

喜樂?

這是一個美好的詢問。

第二個問答也美好:我輕視誡命嗎?

不,我遵守誡命,但是,不將之絕對化;因為,

我知道,那令我成義的是耶穌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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