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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聖事


婚姻的合意


婚姻盟約的主角是受過洗的一男一女;他們可自由結婚並能自由地表達他們的合意。


所謂「自由的」就是:沒有受到強迫;沒有受到自然律或教會法的阻礙。


教會認為,新婚夫婦彼此的合意是「成立婚姻」不可缺少的因素;沒有合意,就沒有婚姻。


婚姻合意是一項「夫婦互相授受自身的人性行為」:「我接納你做我的妻子;我接納你做我的


丈夫」。這使夫婦連結一起的合意,在他們兩人「成為一體」時得以完成。


合意,應是每位立約人的自願行為,不受暴力或外在重大威脅所迫使;任何人間的權力都不能


取代這合意;如果,缺少這分自由,婚姻就無效。


為了這個原因(或為了其他導致婚姻無效而不成立的原因),教會可在主管的教會法庭審查有關


情況後,宣布「婚姻無效」,即這婚姻從未存在過。這樣,締約雙方可自由結婚,唯須履行前


約所有的自然義務。


在婚姻慶典中,証婚的司鐸(或執事)以教會的名義接納新人的合意,並給予教會的祝福。


教會聖職人員以及見証人的臨在,明顯表達出婚姻是教會的事;因此,教會通常要求信友以


教會的儀式來締結婚約。以下一些原因有助於解釋這個要求:


──  婚姻聖事是一項禮儀行動,因此,它的慶典適宜在教會的公開禮儀中舉行。


──  婚姻,使人進入教會內的已婚族群(Ordo),並制定在教會內、夫婦之間以及對孩子的權利


和義務。


──  婚姻,既是在教會內一種生活的身分,故此,婚姻必須得到確認(因而,【結婚時】應有


見証人)。


──  合意的公開特質,保障夫婦曾經做出的「承諾」,並幫助他們忠貞不渝。


為使夫婦的「承諾」是一項自由而負責的行動,並為使婚約具有堅固而恆久的人性的及基督信仰


的基礎,婚前的準備是極為重要的:


父母和家庭所給予的榜樣和教導,乃是婚前準備的最好途徑。


牧者和做為「    天主大家庭」之基督徒團體的角色,為傳遞婚姻和家庭的人性的與基督徒


的價值觀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我們的時代,很多年輕人具有破碎家庭的經驗,這些


家庭不能再充分地保証婚姻價值觀的傳授。


關於夫妻之愛的高貴、任務和實行,應在家庭內給年輕人適當和即時的指導,俾使他們能


學習貞潔的品格,在適當年齡上,由莊重的訂婚期過渡至婚姻生活。


混合婚姻與宗教不同的婚姻


在許多國家裡,經常出現混合婚姻 (    天主教徒與受過洗的非    天主教徒結婚 )。


結婚者雙方與牧者應特別關注這情況;與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結婚 ( 即


天主教徒與未受洗者 ) 更應審慎。


夫婦之間即使宗派不同,並不會為婚姻構成不能克服的障礙,只要他們能夠共同分享彼此


從各自的團體中所得到的一切,而且,互相學習對方如何以自己的生活方式忠於基督。


但是,我們也不應低估這種混合婚姻所產生的種種困難;這些困難的起因,是由於基督徒


的分裂仍未解決;夫婦在自己的家庭裡,難免會感受到基督徒分裂的痛苦。


宗教信仰的差異更可能加劇這些困難;有關信仰的分歧,對婚姻本身的不同見解,還有


宗教思想的不同,都可能構成婚姻生活中緊張關係的來源,尤其,在子女的教育問題上,


由此產生對宗教冷漠的誘惑。


根據拉丁教會現行的法律,混合婚姻須獲得教會當局的明文許可才屬合法。至於,信仰不


同的婚姻,其障礙要獲得明文寬免才算有效。為獲得准許或寬免,雙方新人應明白和接納


婚姻本質上的目的和特質;而且,    天主教的一方要承諾,有責任讓子女接受


天主教的洗禮及教育。


在很多地區,由於,教會的合一交談,有關的基督徒團體為這種混合婚姻已經能夠制訂一


些共同的牧民守則。其目的是為幫助這些混合婚姻的夫婦在信仰的光照下,在他們特殊的


情況下生活;並且,幫助這些夫婦克服因彼此之間的義務以及各自對所屬教會團體的義務


所引起的緊張關係。這些守則還鼓勵夫婦充分發展他們信仰的共同點,尊重彼此的分歧點。


與宗教不同的人士結婚,    天主教的一方也有特殊的任務:「因為,不信主的丈夫,因妻


子而成了聖潔的;不信主的妻子,也因丈夫而成了聖潔的」 ( 格前七 14 ) 。


如果,這種「聖化」導引另一方自願皈依基督的信仰,那麼,為基督徒的一方和為教會來


說,確是莫大的喜樂。誠摯的夫妻之愛,謙遜而忍耐地實踐家庭生活的美德,恆心地祈禱


,都能準備那不信主的一方接受皈依的恩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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