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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用憐憫與仁愛解釋法律
瑪五 17~19
那時候,耶穌向門徒們說:「你們不要以為,我來,
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是為成全。
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絕
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
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
人,在天國裏,他將稱為最小的;但是,誰若實行,
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裏將稱為大的」。
反省
我們常常消極地解釋法律為規範人性的惡,還誤以為
它限制人的自由;梅瑟法律卻是 天主愛的盟約,積
極地邀請 天主子民遵守誡命,以獲得自由和生命。
然而,這原本為愛人而立的法律,到了耶穌時代的經
師和宗教領袖的詮釋下,卻只以法律為目的,忽略了
愛人的精神,以法律壓迫人。
耶穌撥亂反正,用憐憫與仁愛解釋法律,使它的意義
圓滿;聖保祿說:「文字叫人死,神卻叫人活」就是
這個意思。
教宗方濟各也說,愛的法律是「基督徒的革新」。
身為基督徒,我對法律的理解是什麼呢?
(「我靈讚頌主 iBreviarium」── 樂仁出版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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