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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愛人才能愛    天主

圖: 耶穌對法學士說:你應愛  上主、你的

天主,並愛人如己 。

 

主內的兄弟、姐妹:

今天福音的上文是耶穌與撒杜塞人辯論,耶穌使得他們

理屈詞窮、啞口無言;法利塞人聽說了,就也要與耶穌

辯論,以滿足他們的優越感。

耶穌與撒杜塞人的辯論是關於末世,也就是死人復活的

議題;撒杜塞人繼承以色列古老的信仰,因而否定死人

的復活,認為死人復活的觀念太過複雜,又不合邏輯。

耶穌卻很肯定復活的信仰;因為,祂堅持:「

天主,是活人的        天主,不是死人的        天主」(瑪廿二

32);既然,        天主永恆生活,人必定也要因著

天主生活。

法利塞人原本相信復活,在永生復活的議題上他們贊同

耶穌的論點;然而,對於到達永生復活的方式卻與耶穌

意見相左,他們遵循法律的途徑、嚴守法律的條文;這

裡指的當然是《梅瑟法律》。

因此,他們當中有很多法學士、精通法律的人。

精通法律的法學士向耶穌請教法律上的問題,肯定不懷

好意;聖史瑪竇因此開宗明義地說,他們的來意是為了

試探耶穌、考查耶穌是否懂得法律條文的輕重之別。

他們以傲慢又輕蔑的語氣向耶穌提出這個最基本的法律

問題:「老師,法律中那一條誡命是最大的?」(瑪廿

36

耶穌以真誠來回應他們的虛偽、用法律的精神來提昇他

們的法律主義,耶穌所關注的,並不是某條法律的條文

,是所有法律類型的基礎;換句話說,耶穌不是告訴他

們那一條法律最大,是那一種法律堪稱最大。

耶穌引述《梅瑟法律》說:「最大的是:『你當全心、

全靈、全意愛        上主、你的        天主』(瑪廿二36;申六

     5);而且與它同樣大的是『你應愛人如己』(瑪廿二

39;肋十九18)」。

其實,最大的法律並不是一個法律條文,是虔誠的猶太

人每天早、晚兩次祈禱的禱文是全部法律和先知的總綱

,也是        天主子民保持自己身分的依據。

當梅瑟頒佈這法律時,他就向以色列子民明明地說了:

「我們在        上主我們的        天主面前,照祂所吩咐我們的

謹慎遵行這一切誡命,就是我們的義德」(申六25)。

耶穌在愛        天主的誡命上,再加上與之相等的愛人的誡

命,要我們以愛人的誡命來理解愛        天主的誡命,以愛

人來斷定我們是否愛        天主;於是,耶穌教訓我們:只

有如此遵行法律,才是我們的義德。

「老師,法律中那一條誡命是最大的?」

由於法利塞人的這個問題是繼撒杜塞人之後的問題,所

以,我們也可以把它改述為真誠的請教:「老師,法律

中那一條誡命若我們現在遵守了,就能獲得永生的復活

呢?」

耶穌回答說:「你要全心、全靈、全意愛        天主,同時

也要愛人」。

耶穌的回答,表面上,似乎只是提醒法利塞人他們原本

早已知曉的答案(參閱:路十25~28)。

法利塞人非常熟悉法律,從小就背熟了要愛       

天主、也要愛人的法律;而且還知道,要先愛

天主,然後,才去愛人。

可是,耶穌回答的重點,卻遠超過這層表面上的意義;

耶穌要求他們重新仔細思考:「全心、全靈、全意愛

天主」的真正意義到底何在,又該如何付諸實行?

法利塞人的時代和我們現在的時代並沒有兩樣;他們和

我們一樣都常錯誤地以為,只需愛        天主就滿全了愛人

的法律。

耶穌卻給我們指明,其實不然;相反地,只有愛人,我

們才能滿全愛        天主的法律。

換句話說,愛        天主的法律,並不在愛人的法律之外,

是完全地含括在愛人的法律之內。

這樣的理解可有什麽證據嗎?

證據就在第一篇讀經,這篇讀經取自《出谷紀》,主要

的不是教導我們要怎樣愛        天主,是給我們詳述該怎樣

愛人(出廿二20~26)。

讀經中明文列出愛人的方式:不可以苛待和壓迫外僑、

孤兒和寡婦;不可勒索窮人或向窮人放高利貸;否則,

天主必定站在他們那一邊來報復我們,因為,

天主是仁慈的(出廿二26)。

天主愛人,並且因祂的仁慈、又特別偏袒外僑、孤兒、

婦和窮人;如果,我們也像        天主那樣去愛這些人,

仁慈地對待他們,我們就與        天主站在同一陣線上;不

然的話,我們就與        天主正面敵對。

因此,愛人就是與        天主志同道合,同時也滿全了愛

天主的法律。

耶穌說過,當人子在自己的光榮中與眾天使一同降來時

,祂要對我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對我這些

最小兄弟中的一位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瑪廿五40

)。

耶穌基督以身作則,親自教導我們透過愛人來愛

天主,應愛人如愛        天主。

可是,以這種方式愛        天主的人也應當知道,並不是每

個人都是這麽做的;所以,透過愛人來愛

天主的人,必定也要像耶穌基督那樣,被人棄絕、遭受

許多苦難、走十字架的苦路。

然而,這並不是一條完全的苦路,這條苦路也具有喜樂

和安慰(參閱:路廿三28);因此,在第二篇讀經中,

保祿向我們見證說:效法主耶穌的人,雖然,必需面對

許多苦難,仍然懷有聖神的喜樂(參閱:得前一     6)。

換言之,即使受苦,我們還是可以喜樂;理由至少有兩

個:

首先、從保祿的親身經歷上看,這種因為愛人如愛

天主而遭受的苦難,本身內就有一種喜樂的泉源,就是

聖神的喜樂。

另一個理由是、這樣的苦難絕對不會是最後的結局;最

後的結局肯定是要參與耶穌從死者中的復活、得見

天主聖子光榮地降來、獲享        天主永恆的喜樂。

因著這雙重的喜樂,保祿可以喜樂地接受許多苦難,很

多聖人聖女也以同樣的喜樂接受這些苦難;所以,我們

理當也可以放心地在喜樂中接受這些苦難,並且在苦難

中見證聖神的喜樂。

什麽法律堪稱最大?

耶穌答說,全心愛        上主        天主,同時也愛人如己。

耶穌怎麽說這是最大的法律呢?

因為,這是祂自己遵守的法律,祂整個一生都離不開愛

天主和愛人;祂全然相信,人人都跟祂一樣,都能深深

感受到被        天主所愛,也都能愛        天主,並因全心愛

天主就全心愛人。

愛        天主和愛人,實在就是信仰生活的基礎和本質,是

推動生命的活力和主軸;因此,若我們現在遵守了,就

能獲得永生的復活;阿們。

張德福神父      摘自梵蒂岡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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