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團體的生活與祈禱
(瑪十八15~20) 林思川神父
【經文脈絡】
瑪竇福音第十八章是耶穌的「五篇演講」中的第四篇
,內容是有關團體生活的基本問題。
嚴格而言,耶穌的演講到第二十節就結束了;但是,
相同的思想脈絡則一直延續到十八章的結束。
這整章演講的內容是針對瑪竇的教會團體量身訂做,
教導團體的成員共同生活之道。
本主日的福音選自瑪十八15~18,是耶穌整篇講詞的
最後兩段:15~18「團體內弟兄該如何彼此糾正」和
19~20「共同祈禱的力量」。
關於瑪十八21~35伯鐸的問題:應該原諒弟兄幾次?
以及耶穌講的「惡僕的比喻」,則是下個主日的福音
內容。
【團體內弟兄該如何彼此糾正】
瑪十八15~18談論團體內的弟兄們該如何彼此糾正;
但是,紀律並非團體生活中唯一重要的事,弟兄們更
應該彼此寬怒。
因此,瑪竇在21節以後便是處理這個問題,由此可以
看出,瑪竇相當平衡又務實地處理團體生活的課題。
這段有關團體中彼此糾正的討論,反映出猶太基督徒
具體生活實踐的樣式:團體具有「束縛」與「釋放」
的權力(18),對於冥頑不靈、不肯悔改的成員,團
體應把他們逐出團體(17)。
【瑪十八15~17弟兄之間彼此糾正】
舊約教導弟兄之間不可彼此仇恨、報復,應該要彼此
糾正(肋十九17~18);新約中,耶穌更進一步要求
其跟隨者要彼此寬恕與和好(瑪五23~24,六12,七
1~5,十八32~33)。
瑪竇在這段經文中詳細說明審理案件的程式:從個人
勸導、到尋求二或三位證人、最後把案件呈到教會團
體前(瑪十八16)。
有關證人的規則,在申十九15便有記載,猶太人團體
一直嚴格遵守奉行(瑪二六60;宗六13),在基督徒
團體中亦可看到迴響(若八17;默十一 3)。
團體對一位弟兄所施行的最嚴厲懲罰,便是將他視為
「外邦人或稅吏」,意思就是將他逐出團體。
這段經文的背後,預設了一個對團體造成嚴重傷害,
甚至危及整個團體存活的重大事件;這段經文同時也
反映出,初期的猶太基督徒團體,對於紀律性案件的
實際處理方式。
【束縛與釋放的權柄】
瑪十八18和十六19的經文內容幾乎完全相同,都是有
關束縛與釋放的權柄;瑪十六19針對伯鐸一人、瑪十
八18則顯示整個門徒團體都被賦予了這樣的權炳。
這兩句話的根源,都來自於復活的主派遣門徒的話語
(瑪二八19~20;若二十23);基本上,這是對整個
門徒團體說的話,在復活顯現的報導中以那「十一人
」為團體的代表。
梵二大公會議肯定(教會17;傳教 5),這個基督的
派遣,在教會歷史中一直延續下來。
瑪竇按照自己編輯的需要,將他所收集到的傳統運用
到伯鐸個人或整個門徒團體上;對瑪竇而言,最重要
的是,宗徒們的權柄來自於主親自召叫了他們,並且
派遣他們傳揚福音。
【瑪十八19~20共同祈禱的力量】
瑪十八19~20兩節經文,在思想脈絡上和前面的經文
並不連貫;因為,在這裡所討論的不再是重新賺得、
或驅逐一位犯罪的弟兄,也不是團體擁有的權柄;是
團體成員應一起祈禱,如此,耶穌必臨在於他們中間
, 天父也必會俯允他們的祈禱。
【瑪十八19同心合意的祈禱】
「求恩」的祈禱是瑪竇福音中常見的主題,只要充滿
信心,毫不懷疑,則必定會實現(瑪六 8,七 7~11
,十七20,二一21~22)。
這一節經文特別強調共同的、同心合意的祈禱,而且
,這裡不再說整個團體,只要二個人一起祈禱,就必
能呼求 天主的力量降來,實現他們的渴求。這當然
是一個鼓勵團體盡量如弟兄般一起祈禱的話語。
【瑪十八20耶穌的臨在】
根據猶太信仰傳統,兩人以上共同研讀「法律」(妥
拉)時, 天主便臨在於他們當中;基督徒團體延續
這個傳統,相信在團體相聚、共同祈禱時,耶穌基督
也實在地臨在於他們當中。
這個信仰最深的基礎是復活的主的許諾:「我和你們
天天在一起,直到今世的終結」(瑪二八20);而且
耶穌誕生時的名字,本來就是「 天主與我們同在」
(瑪一23)。
就如 天主曾經陪伴、引領以色列子民走過曠野進入
福地;現在,耶穌也和那些因祂的名而相聚的團體在
一起。當基督徒紀念、呼求祂時,祂便和他們在一起
;因此,他們向 天主所做的祈求必定實現。
【綜合反省】
耶穌的生活和教導是所有基督徒團體共同生活的基礎
,基督徒團體應該同心合意的祈禱;如此,他們必會
經驗到耶穌的臨在和 天父的大能。
基督徒團體生活當然也具有現實的幅度,需要具體、
實用的生活規則以及解決各種衝突的辦法;當團體中
有人犯罪時,絕非某一個人的私人事件,每一位弟兄
、姊妹都有責任幫助迷途者重返正道;將犯罪者逐出
團體,是最後不得已時才採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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