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是奉獻自己 (瑪二十二 34~40)
作者 蔣劍秋神父
法利塞人聽說耶穌使撒杜塞人閉口無言,就聚在
一起;他們中有一位法學士試探祂,發問說:
「師傅,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 ?」
耶穌對他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
上主、你的 天主』。
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
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
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
『上愛 天主,下愛眾人』;或『愛 天主在萬有之上及
愛人如己』;我們都背得很熟。可是,在日常生活中,不
一定能表現得很地道。
我們常認為,這教義太空洞,不容易抓住重點,也無從去
發揮。
或者,我們認為,不可能遵行。
我們常常覺得,愛父母、妻兒,會超過愛 天主;愛自己
,會超過愛別人。
人的自私,使得人不可能去愛主、愛人,如同聖經所要求
的那樣;這些都是事實。
人,生活,有其生活的環境與需要;有家庭,要工作,這
是 天主的聖意,人人如此。
問題是在 : 如何與人相處,使家庭和諧、幸福,工作稱心
如意,同人相處融洽有禮。
與人相處的訣竅便在 : 『將自己的一切,包括生命,完全
為了愛 天主、信託給 天主;同時,為了愛
天主、去愛所有的人』。
這是一種服務精神、一種自我奉獻、一種偉大的犧牲;所
以,真愛 天主的人,對不願受教的人,不會忿怒;對不
肯上進的人,不會失望;對行為不檢的人,不會責斥;只
會用愛心、耐心去服務他們;對團體的需要,更是列為優
先。
一個人到了這個境界,他對 天主的愛,自然會從服務別
人的愛中顯露出來。
不愛人的人、不為人服務的人,不可能愛 天主;只有從
服務他人的言行上,可以顯出我們對 天主的愛。
( 摘自 把福音活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