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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是奉獻自己  (瑪二十二 34~40)

 

作者  蔣劍秋神父

 

 

法利塞人聽說耶穌使撒杜塞人閉口無言,就聚在

 

一起;他們中有一位法學士試探祂,發問說:

 

「師傅,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 ?

 

耶穌對他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

 

上主、你的    天主』。

 

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

 

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

 

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

 

 

 

上愛    天主,下愛眾人』;或『愛    天主在萬有之上及

 

人如己』;我們都背得很熟。可是,在日常生活中,不

 

一定能表現得很地道。

 

我們常認為,這教義太空洞,不容易抓住重點,也無從去

 

發揮。

 

或者,我們認為,不可能遵行。

 

我們常常覺得,愛父母、妻兒,會超過愛    天主;愛自己

 

,會超過愛別人。

 

人的自私,使得人不可能去愛主、愛人,如同聖經所要求

 

的那樣;這些都是事實。

 

人,生活,有其生活的環境與需要;有家庭,要工作,這

 

是    天主的聖意,人人如此。

 

問題是在  : 如何與人相處,使家庭和諧、幸福,工作稱心

 

如意,同人相處融洽有禮。

 

與人相處的訣竅便在  : 『將自己的一切,包括生命,完全

 

為了愛    天主、信託給    天主;同時,為了愛

 

天主、去愛所有的人』。

 

這是一種服務精神、一種自我奉獻、一種偉大的犧牲;所

 

以,真愛    天主的人,對不願受教的人,不會忿怒;對不

 

肯上進的人,不會失望;對行為不檢的人,不會責斥;只

 

會用愛心、耐心去服務他們;對團體的需要,更是列為優

 

先。

 

一個人到了這個境界,他對    天主的愛,自然會從服務別

 

人的愛中顯露出來。

 

不愛人的人、不為人服務的人,不可能愛    天主;只有從

 

服務他人的言行上,可以顯出我們對    天主的愛。

 

                                            ( 摘自    把福音活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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