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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在山中聖訓的開始,在新盟約恩寵的光照下,講解西乃山上    天主於第一次盟約中所頒布的


法律時,做了鄭重的聲明: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


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絕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所以,誰若廢除這些


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裡,他將稱為最小的;但是,誰若實行,也這樣


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裡將稱為大的(瑪五 17-19)。


因此,以色列的默西亞──耶穌,既是天國中最大的,按照祂自己所說的話,就應該全面地遵守法律


,連最小的誡命也不例外。祂也是唯一可以做到此事的人。猶太人自認從未能夠遵守全部法律,


因為,難免會違反最小的誡命。因此,每年的贖罪節,以色列子民都為了自己違反法律而向


天主求恕。事實上,法律構成了一個整體,就如聖雅各伯所說的:


「誰若遵守全部法律,但是,只觸犯了一條,就算是全犯了」 (雅二10)。


這項不但照字面、而且按精神去遵守全部法律的原則,原是法利塞人所珍視的。他們在


以色列中提出了這個原則,促使耶穌時代的許多猶太人懷有極大的宗教熱忱。而這熱忱,


若不淪為一種詭辯的「偽善」,能準備人民接受那前所未聞的    天主的干預,就是將由


唯一的義者替所有罪人完全地遵守法律。


圓滿地完成法律,只能是那位神聖立法者之工作,祂就是生於法律管轄下的    天主子。


在耶穌身上,法律不再是刻在石版上,而是,寫在祂做為僕人的「心頭上」(耶三十33),


祂「忠實地傳報真道」(依四十二3),藉此,成了「人民的盟約」(依四十二6)。耶穌完成法律,


甚至,承受了「法律的咒罵」(迦三13),這咒罵是由那些「不持守律書上所記載的一切」的人


(迦三10)惹來的;因為,基督的死亡,是為「補贖在先前盟約之下所犯的罪過」(希九15)。


耶穌被猶太人和他們的精神領袖視為「拉比」(師傅);很多次,祂提出一些有關猶太拉比


解釋法律方面的辯論。但同時祂又不能不與法律學士衝突;因為,祂並不滿足於提出與他們


一樣的解釋:「因為,祂教訓他們,正像有權威的人,不像他們的經師」(瑪七28-29)。


在祂身上,一如在西乃山上,有同樣的    天主聖言發出,這聖言在西乃山上使梅瑟書寫法律


,並在真福山上再次被人聽到。它並不廢除法律,而是使它完成,以屬神方式給予它最後的


解釋:「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我卻對你們說」(瑪五33-34)。耶穌用這同樣的


天主的權威,否定了法利塞人「人的傳統」(谷七8),因它們「廢棄了     天主的話」(谷七13)。


此外,耶穌也完成有關食物潔淨與否的法律,這對猶太人的日常生活十分重要;耶穌以屬神的


解釋揭露它的「教育」意義:「凡從外面進入人內的不能使人污穢……這是說一切食物都是


潔淨的……凡從人裡面出來的,那才使人污穢。因為,從裡面,從人心裡出來的是些惡念」


(谷七18-21)。耶穌以屬神的權威決定性地解釋法律,往往會與某些法學士衝突。雖然,祂用


一些屬神的徵兆來証明祂的解釋,但是,他們並不接受祂的解釋。這點在有關安息日的問題


上尤為顯著;耶穌多次應用經師的辯論方法說明祂為事奉    天主、為服務近人所做的治病工作


並不觸犯安息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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