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信徒參與基督的君王職


基督藉著服從至死,給了門徒們王者的自由,


「為使他們以克己和聖德的生活,在自己身上戰勝罪惡的王國」。


凡能克制自己肉體、統馭自己靈魂,不讓自己沉溺於私慾偏情的


,就是自己的主人,他可被稱為王,因為,他能自律。


他是自由及獨立的,不讓自己被有罪的奴役束縛。


「此外,平信徒也要集中他們的力量,去挽救世界上引人犯罪的風俗和生活環境


,使它們都能符合正義原則,不但,不妨礙,而且,有助於修德行善。


這樣一來,就能把道德的價值灌注在人類的文化和活動中」。


「平信徒也能感到被召或真實被召去與他們的牧者合作,為服務教會的團體,


促進它的成長和活力,按照    上主要施予他們的恩寵和神恩,而執行各項不同的職務」。


在教會內,「信徒能按法典規定,協助行使管治的權力」,如出席特殊會議、


教區會議、牧民委員會,共同(in solidum) 執行堂區的牧民工作,


協助經濟委員會以及參與教會的法庭工作。


信友們必須「仔細分辨,何者是教會成員所應有的權利和義務,何者是社會公民


所應有的權利和義務。要設法把兩者加以協調,切記在任何暫世性的事務上,


都要受基督徒的意識所引導,因為,人類的所有活動,包括暫世性的在內,


都不能脫離    天主的宰制」。


「這樣,每位平信徒,由於,所領受的恩寵,『按照基督賜恩的尺度』(弗四 7)


,成了教會使命的見証和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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