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隨耶穌,做耶穌基督所做的
羅三 21~30;路十一 47~54
「 小德蘭福傳之友 」曾慶導神父讀經反省
在羅馬書裡,聖保祿常用的兩個詞是法律和信仰;
正確地理解這兩個詞很重要。
首先,法律,是指梅瑟法律;保祿堅持說,一個人
不是憑藉著遵守梅瑟法律成為義人或得救的。
跟一些早期的猶太人基督徒的想法不一樣;保祿說
,一位外邦人要皈依耶穌基督的話,不需藉割損禮
先成為一位猶太人。
一個人成義或者得救,絕對需要耶穌基督;因為,
只有耶穌基督才是 神。
當然,梅瑟法律也是 天主給猶太人的,也有正面
的意義,就是準備猶太人去接受耶穌基督;當然,
猶太人要跟梅瑟法律合作才行。
今天福音中的經師、法利塞人、法學士卻不是跟梅
瑟法律合作的人。
就好像孔、孟是 天主給我們中國人的,準備我們
中國人去接受耶穌基督。
若沒有耶穌基督十字架的犧牲的話,梅瑟法律、孔
孟的教導本身都是不足夠的,沒有能力使我們得到
罪的赦免,獲得天國永生。
但是,信仰為保祿來說,不只是對耶穌基督啟示的
真理有一個理智的認同;用現代人的話來說,信仰
,不單包含了頭,也包含了心。
一位有信仰的人會在生活上投身跟隨耶穌基督,做
耶穌基督所做的;這正是基督徒的意思。
如果,我相信一個人愛我的話,我必須做出以愛還
愛的行為,否則,我的相信是空洞的、沒有意義的
;就像雅各伯宗徒說的:『沒有愛德行為的信德是
死的』。
保祿所說的信,會讓信者充滿動力去行愛的善工;
也就是說,保祿所說的信跟愛是無法分開的。
正確理解了保祿, 天主教認為,不是信仰唯一、
唯信得救,是信帶出愛,愛使信產生意義。
信與愛沒有衝突,不需二選一,是兩個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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