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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十九日, 教宗方濟各簽署了《團體生活》手諭,

對《教會法典》中關於違法離開自己會院的修會人員

的處置條文做了一些修訂。

月二十六日,聖座公佈了教宗方濟各簽署的《團體

生活》手諭,並將於今年四月十日開始生效。

教宗在《手諭》中首先指出:團體生活是修會生活的

一個基本要素,會士要住在本會會院,度團體生活,

非經自己上司許可,不得離開會院(《教會法典》六

六五條一項);然而,近些年來的現況顯示,違法離

開自己會院的情況有所發生,會士在這一段時期脫離

上司管轄,有時,他們無法被找到。

在這種情況下,《教會法典》勒令修會長上『要尋找

違法離開會院的會士,幫助他返回、並堅定於自己的

聖召(參閱:六五條二)。

教宗承認,修會長上無法尋到離開會院之會士的情況

經常發生;因此,違法離開會院超過六個月(參閱:

六九六條),就應開始將其從修會開除的程式(參閱

六九七條)。

可是,若會士的住所無法知道,就很難對實際情況做

出法律上的確切判斷;有鑑於此,教宗決定在《教會

法典》六九四條一項中增加另一個會士因違法和長期

離開會院被視為事實上被開除的原因,將違法離開會

院的時間延長到持續超過十二個月。

六九四條的前兩項依然保留,即會士在顯然背棄

天主教信仰和已結婚、或即使僅以民法方式試圖結婚

的情況下,應視為事實上被開除。

教宗提到,有關這些個案,高級上司及其參議會應該

毫無遲疑收集證據,宣佈事實,使開除依法成立(

九四條二項)。

在長期違法離開會院的特定情況下,修會長上依據法

律宣佈的開除聲明必須得到教宗的批准,那些屬於教

區的修會則應得到修會所在地區主教的批准。

《團體生活》手諭做出的變動也使《教會法典》關於

管理俗世會生活的七二九條得到修訂,對該團體因違

法離開會院的成員不予以強制性的開除處分。

聖座奉獻生活及使徒團體部秘書長羅德里格斯(Jose

Rodriguez Carballo)總主教在解釋這道《手諭》的

注解中表示,修會長上對違法離開會院和無法尋獲的

會士所負的責任旨在善盡他們的義務,讓修會生活的

基本規則得到遵守,即保護在團體生活中所體現出的

公益;同時,也喚起守護一種團體生活的意識。

最後,羅德里格斯總主教指出,正如該部會一九九四

年頒佈的《團體友愛生活》訓令所指出的那樣,共同

分擔的責任推動我們愛弟兄、姐妹,甚至承擔起他們

的軟弱、問題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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