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三日,聖座教義部公佈了一份注解,對在無法生育
和醫學上診斷如果妊娠就會發生自然流產的情況中是否
可以切除子宮的疑問做出答覆;並於去年、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十日,得到教宗方濟各的批准。
在公佈的檔中,該部會重申一九九三年宣佈的相關準則
,即關於子宮隔離和其它疑問的答覆仍然有效;但是,
以一份注解加以補充,對近些年來提交給聖座的個案做
出答覆。
因此,當母親的生命或健康處在嚴重危險時,去除子宮
(子宮切除),在倫理上是合法的。
不過,若將子宮切除和輸卵管結紮(子宮隔離)的實施
作為直接絕育的方式、或意在阻止可能對母親造成危險
的妊娠;那麼,這種情況就被視為非法。
那些向聖座教義部提出的疑問包括:子宮不可逆轉地處
於一種無法再生育的狀態以及醫生肯定地診斷出,如果
再發生妊娠的情況,那麼,在胎兒達到存活的狀態之前
,會出現自然流產的情況。
聖座教義部對這兩種情況的答覆是:去除子宮是合法的
;因為,這不涉及絕育術。
聖座教義部在注解中表明,與過去不同的是,這次答覆
強調了專家醫生在妊娠情況中做出的肯定診斷,即胎兒
在抵達存活的狀態之前,妊娠會自然中斷。
此外,對無法生育的夫婦而言,他們所面臨的不是生育
器官的功能不完善或處於危險,是無法達到讓子女出生
的自然目的。
這份注解指出,因此,將無法完成妊娠的生殖器官去除
,不能被稱為直接絕育;因為,絕育,從本質上說,做
為目的和方法都是非法的。
從倫理的角度來看,我們必須要求醫學上的確實性應盡
可能達到最大程度,在這層意義上,對本著善意提出的
疑問所給予的答覆是有效的。
聖座教義部的注解最後表示,針對上述說明的情況實施
子宮切除術,在倫理上是合法的;但是,它也不是唯一
可行的途徑,例如可以實行完全節制或利用不孕時期,
夫婦該當與醫生和他們的神師交談,然後選擇所要遵循
的途徑,以他們的境況漸進式地實施醫學介入的正常準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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