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主動地顯示祂救贖普世人類的愛
天主為了我們的罪而把自己的兒子交出時,顯示了祂對我們的計畫是一項慈愛的計畫,
先於我們的任何功績。
「愛就在於此:不是我們愛了 天主,而是,祂愛了我們,且打發自己的兒子,為我們
天主主動地顯示祂救贖普世人類的愛
天主為了我們的罪而把自己的兒子交出時,顯示了祂對我們的計畫是一項慈愛的計畫,
先於我們的任何功績。
「愛就在於此:不是我們愛了 天主,而是,祂愛了我們,且打發自己的兒子,為我們
「天主使祂替我們成了罪人」
聖伯多祿能在 天主的救恩計畫內寫出宗徒的信仰:「該知道:你們不是用能朽壞的金銀
等物,由你們祖傳的虛妄生活中被贖出來的,而是用寶血,即無玷無瑕的羔羊基督的寶血
。固然,祂在創世以前就被預定了的,但是,在這最末的時期為了你們才出現」
「按聖經所載,祂為我們的罪而死」
天主透過義者僕人之死的這項救恩計畫,曾預先在聖經上宣布為救贖普世的奧跡,
即是解救人類脫離罪惡奴役的奧跡。
聖保祿在一次信仰的宣認中,聲稱他曾「領受了」此項訊息,即「基督照經上記載的
在 天主救恩計畫中基督救贖性的死亡
「按 天主預定的計畫耶穌被交付」
耶穌的慘死並非環境不幸的巧合的偶然結果;它屬於 天主計畫的奧秘,正如聖伯多祿在五旬節
第一次講道中,向耶路撒冷的猶太人所解釋的:「祂照 天主已定的計畫和預知被交付了」
所有的罪人造成基督的苦難
教會在其信仰的訓導及聖人的見証中,從未忘卻
「每個罪人確實是使神聖救主受苦受難的兇手和刑具」。
想到我們的罪觸犯基督本人,教會毫不猶豫地把耶穌苦難的最嚴重責任歸咎於基督徒;
耶穌的死亡不能歸咎全體猶太人
福音所敘述的耶穌及其受審過程確有其歷史的複雜性,只有 天主才知道與此案有關的人
(猶達斯、公議會、比拉多)的個人罪咎。
縱使,受人操縱的群眾曾呼喊;宗徒在聖神降臨後勸人悔改時也做全面的指責;但是,
耶穌受審
猶太當局對耶穌不同的看法
在耶路撒冷的宗教首領中,不祇是法利塞人尼苛德摩,或顯要阿黎瑪特雅人若瑟暗中做了
耶穌的門徒;而且,為了耶穌的緣故,在首領中長期地存有不同的意見,以致在耶穌受難
耶穌並未廢除西乃山的法律,而是使它完成。
祂這麼圓滿地完成它,以致,揭露它的終極意義及補贖觸犯法律的罪過。
耶穌尊重聖殿,在猶太人的節日中去聖殿朝聖,祂用一種妒愛愛了這座
天主在人間的住所。
法律和耶路撒冷聖殿,固然能夠成為以色列宗教首領「反對」耶穌的機會,然而,為這些人來說,
真正的絆腳石卻是祂在贖罪上的角色,贖罪是 天主的至高工程。
耶穌親切地與稅吏和罪人吃飯,一如對法利塞人一樣,這使法利塞人甚為反感。
針對那些「自充為義人,而輕視他人的」(路十八 9) 法利塞人,耶穌聲明說:「我不是來召叫義人
一如在祂以前的先知們,耶穌對耶路撒冷的聖殿顯示了最深切的尊重。
祂誕生後四十天,被若瑟和瑪利亞呈獻於聖殿(路二22-39)。祂十二歲時,決定留在聖殿裡,
為提醒父母,祂必須從事祂父的工作。祂在隱居生活中,每年,至少為過逾越節都上耶路撒冷去。
就連在祂的公開傳教生活中,為過猶太人的大慶節而定期去耶路撒冷。
耶穌在山中聖訓的開始,在新盟約恩寵的光照下,講解西乃山上 天主於第一次盟約中所頒布的
法律時,做了鄭重的聲明: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
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絕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所以,誰若廢除這些
在耶穌的公開活動初期,一些法利塞人和黑落德黨人聯同一些司祭和經師就已商討要除掉祂。
耶穌因了某些行為(驅魔、赦罪、安息日治病、對法律潔與不潔的誡條所做的獨特解釋,與稅吏、
公開與罪人的交往),曾被居心不良的人懷疑為附魔者。祂被指控:說褻瀆的話與做假先知,
這些宗教罪行,按照法律本該處以用石頭砸死之刑。
耶穌基督在比拉多執政時蒙難,被釘在十字架上死而被安葬
基督的十字架及復活的逾越奧跡,是宗徒們及後世教會應向世界宣揚的喜訊之核心。
天主的救恩計畫,藉著祂聖子耶穌基督的贖罪死亡,「一次而永遠地」完成了。
教會忠於耶穌在其逾越節前後對「全部經書所做的解釋」:「默西亞不是必須受這些苦難才進入
「基督一生是持續不斷地訓誨:祂的靜默、祂的奇跡、祂的舉止、祂的祈禱、
祂對人類的慈愛、祂對幼童和窮人的偏愛、祂為救贖世界而在十字架上甘心做出的
自我犧牲,以及祂的復活,都實現祂的話並完成祂的啟示」。
基督的門徒必須肖似祂,直到基督在他們內形成。「為此,我們被納入祂生活的奧跡
耶穌公開生活的奧跡
耶穌上耶路撒冷
「耶穌被接升天的日期就快要來到,祂遂決意面朝耶路撒冷走去」(路九51)。
這項決定顯示祂上耶路撒冷準備受死;祂三次宣布了祂的苦難和復活。面朝耶路撒冷走去時,
耶穌公開生活的奧跡
天國的預嘗:耶穌顯聖容
從伯多祿承認耶穌是默西亞、永生 天主之子那天起,師傅耶穌「就開始向門徒們說明:祂必須
上耶路撒冷去……要受許多痛苦,並將被殺,但是,第三天要復活」(瑪十六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