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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來成全法律

圖: 耶穌與門徒。

 

主內的兄弟、姐妹:

在上個主日,耶穌給門徒們講解了鹽與光的生命言論

;現在,祂接著闡明基督徒的義德。

滿全這義德,要求的是全善和全真;光是善還不夠、

光是真也還不夠,祂說:「你們一向聽說過……,我

卻對你們說……」(瑪五21~2227~2831~32

33~3438~3943~44);「你們說的話該當是:

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如果再多說,便是出於邪惡」

(瑪五37)。

在此,耶穌一反溫柔、善解人意的常態,正因為祂對

門徒們「愛之深,責之切」。

「責」,在此應該理解為嚴厲要求,而非斥責痛駡。

耶穌要求門徒們超越梅瑟法律條文的局限,活出法律

使人自由的精神;因為,門徒們理當是成全的,如同

天父是成全的一樣(瑪五48)。

耶穌的要求,其實,更是一項邀請,勉勵門徒們不斷

追求完善的品德,在自己的信仰生活中常自省其身、

悔過自新、日新又新。

梅瑟法律就是《梅瑟五書》中的訓導、誡命和規條;

在猶太傳統中,梅瑟法律總共有六一三條:三六五

是禁令、二四八條是特殊命令。

那麽,如何才能完善地遵守這些法律呢?

有兩種觀點   :

第一種觀點認為,必需努力符合一切法律的要求,並

且小心謹慎地遠離一切被禁止的行為。

這是耶穌時代,虔誠有信仰的人的生活方式,例如,

法利賽人,他們以守法來衡量信仰生活的素質。然而

,這種法律觀卻也使他們趨向法律主義,受困於法律

的條文當中。

第二種觀點是,視梅瑟法律為一種聆聽       天主說話的

溝通管道,相信       天主藉著法律指示人由衷地歸向祂。

這兩種觀點其實並不相互牴觸;若願意的話,我們只

能說它們是法律的兩個要端,它們所呈現的,無非是

信仰生活動態發展的一面,也是信仰生活豐富多姿的

一面。在某些時候,人們可能會比較傾向一個要端;

在別的時候,人們可能會更注重另一個要端。

耶穌接受法律的這兩個要端;因此,祂說:「我來,

不是為廢除法律或先知,卻是為成全」(瑪五17)。

耶穌「不廢除」梅瑟法律,祂「要使之成全」;換句

話說,耶穌並不逐一取消法律對人的約束力,祂承認

虔誠守法是合理的、正當的。

然而,耶穌也證實法律不能是僵硬呆滯的,法律必需

不斷更新才能完成其固有的功效,讓人藉著法律聆聽

天主說話,明白並承行       天主的旨意,卻不僅僅墨守

一套成規、命令和禁令,終日憂心忡忡、提心吊膽。

耶穌進一步明示:「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

,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裡,他將稱為小的;但是,

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裏將稱為大的

」(瑪五19)。

「天國」,在此或許應該理解為現世的天國,也就是

門徒們正在努力以       天主法律來生活的國度,是目前

信仰生活的領域,還不是天上的天國;因為,既然進

得了天上的天國,我們又何必再去操心稱為大或稱為

小的問題呢?

其實,接下來,耶穌的教訓都是關於現世的生活之道

,指導我們在現世中成為「大」人,寬宏大量,常常

處在寬大、自由,也就是有救恩的環境。

在信仰生活的領域當中,我們可以跟隨以上任何一種

法律觀守法;若以第一種法律觀守法,視法律為一種

負擔和重軛,我們就會成為「小」人,也就是成為小

心眼、心胸狹窄、毫無喜樂之情、毫無自由的人。

我們將無法藉由遵守法律而成長、壯大。

耶穌教訓門徒們不要抨擊第一種法律觀,卻要更趨向

第二種法律觀,祂指出六個實際的生活例子,教導我

們如何才能完善地以第二種法律觀守法。

這個主日,我們先看看福音中所列出的四個例子;下

個主日,我們再看看關於報復和愛仇人的另外兩個例

子(瑪五38~3943~44)。

瑪五21~26第一個例子是法律上「不可殺人」的禁令

(出廿13;申五17),誰若殺了人就應受裁判(瑪五

21);這禁令很嚴重,旨在保護生命。

在這條禁令上,耶穌再加上:「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

,就要受裁判;誰若說自己的弟兄是『傻子』,就要

受議會的制裁;誰若說『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

(瑪五22)。

那麽,耶穌是在增加法律條文、加重法律的負擔嗎?

不是的;耶穌宣導的是兄弟友愛,要我們尊重彼此間

的差異,這點非常重要。

若以不尊重的態度指責他人與我們的不同點,或者因

為自己不認同他們的某些觀點和做法就指責他人,尤

其是自己的兄弟,這將導致所有人都不得安寧;因此

,必需受到最嚴厲的處罰、火獄的罰。

瑪五27~30第二個例子是法律上「不可姦淫」的禁令

(出廿14;申五18),耶穌強調,這禁令的基礎原則

不只是叫人避免身體上的姦淫,更注重人的心靈態度

,不可利用他人來滿足自己的淫慾。

為說明這條禁令的嚴重性,為叫人不致於陷入誘惑,

耶穌還表明,寧可失去右眼或右手也別跌倒犯罪。

總之,無論如何,都不可利用他人來滿足自己貪婪的

私慾。

瑪五31~32第三個例子是「休妻」的法律程式(申廿

1~4),按照梅瑟法律,寫休書、交在妻子手中,

就可以休掉她;妻子必需正式地接過這份休書,好使

她可以在法律上受到保護,重獲自由身。

但是,這個程式絕不可被濫用,例如,在沒有正當、

合理的理由下休妻,或者,只是為了想另娶別的女人

為妻。

在梅瑟法律上,只有當妻子犯了姦淫後,才能寫休書

休妻。

其實,當妻子犯了姦淫後,她與丈夫實際上已斷絕了

共同的夫妻關係;即使如此,丈夫仍必需寫休書給她

,否則,在法律上,她就不能再嫁。

若沒有得到休書還再嫁,她就再犯姦淫,失去尊嚴和

社會地位;而且,娶她的人也犯姦淫。

耶穌強調,若已正式合法有效地成了夫妻,就不可再

休妻;耶穌教導門徒們,在夫妻的關係上,要始終對

自己和對配偶忠實,不誠實的人無法妥善地遵守法律。

瑪五33~37第四個例子是法律上「不可發虛誓」的禁

令(肋十九12;申廿三22),耶穌指出,發誓後,得

負起很大且沉重的責任;發了誓後,人就受到約束,

生活就變得狹窄。

倘若,發虛誓、指控他人;雖然,他人也得接受;卻

為發誓確實有其嚴肅性,他自己得負起更大的重擔

,那是一種很難、很難償還的罪債。

因此,更輕鬆自由、更寬闊的生活,就是誠實、正直

地生活:是,就說是,不陷於邪惡!

真誠由衷地遵守       天主的法律,我們就能聆聽

天主、歸向       天主,同時,也能好好待己、待人。

這也是聖保祿在主日第二篇讀經中對我們講述的智慧

、不屬於這世界的智慧,是       天主為愛祂的人所準備

的,眼所未見、耳所未聞、心所未想到的智慧(格前

二    9)。

這智慧同時也是自由與得救的智慧,是我們在信仰生

活中所尋求的恩寵智慧,這智慧告訴我們,敬畏

上主和遵守       天主的誡命,行善和好好待己、待人,

其實並非僅僅為了得救,更是為了顯示我們確實已經

是得救了的人、我們是基督的門徒;阿們。

                       ~張德福神父~      摘自      梵蒂岡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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