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來成全法律
圖: 耶穌與門徒。
主內的兄弟、姐妹:
在上個主日,耶穌給門徒們講解了鹽與光的生命言論
;現在,祂接著闡明基督徒的義德。
滿全這義德,要求的是全善和全真;光是善還不夠、
光是真也還不夠,祂說:「你們一向聽說過……,我
卻對你們說……」(瑪五21~22,27~28,31~32,
33~34,38~39,43~44);「你們說的話該當是:
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如果再多說,便是出於邪惡」
(瑪五37)。
在此,耶穌一反溫柔、善解人意的常態,正因為祂對
門徒們「愛之深,責之切」。
「責」,在此應該理解為嚴厲要求,而非斥責痛駡。
耶穌要求門徒們超越梅瑟法律條文的局限,活出法律
使人自由的精神;因為,門徒們理當是成全的,如同
天父是成全的一樣(瑪五48)。
耶穌的要求,其實,更是一項邀請,勉勵門徒們不斷
追求完善的品德,在自己的信仰生活中常自省其身、
悔過自新、日新又新。
梅瑟法律就是《梅瑟五書》中的訓導、誡命和規條;
在猶太傳統中,梅瑟法律總共有六一三條:三六五條
是禁令、二四八條是特殊命令。
那麽,如何才能完善地遵守這些法律呢?
有兩種觀點 :
第一種觀點認為,必需努力符合一切法律的要求,並
且小心謹慎地遠離一切被禁止的行為。
這是耶穌時代,虔誠有信仰的人的生活方式,例如,
法利賽人,他們以守法來衡量信仰生活的素質。然而
,這種法律觀卻也使他們趨向法律主義,受困於法律
的條文當中。
第二種觀點是,視梅瑟法律為一種聆聽 天主說話的
溝通管道,相信 天主藉著法律指示人由衷地歸向祂。
這兩種觀點其實並不相互牴觸;若願意的話,我們只
能說它們是法律的兩個要端,它們所呈現的,無非是
信仰生活動態發展的一面,也是信仰生活豐富多姿的
一面。在某些時候,人們可能會比較傾向一個要端;
在別的時候,人們可能會更注重另一個要端。
耶穌接受法律的這兩個要端;因此,祂說:「我來,
不是為廢除法律或先知,卻是為成全」(瑪五17)。
耶穌「不廢除」梅瑟法律,祂「要使之成全」;換句
話說,耶穌並不逐一取消法律對人的約束力,祂承認
虔誠守法是合理的、正當的。
然而,耶穌也證實法律不能是僵硬呆滯的,法律必需
不斷更新才能完成其固有的功效,讓人藉著法律聆聽
天主說話,明白並承行 天主的旨意,卻不僅僅墨守
一套成規、命令和禁令,終日憂心忡忡、提心吊膽。
耶穌進一步明示:「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
,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裡,他將稱為小的;但是,
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裏將稱為大的
」(瑪五19)。
「天國」,在此或許應該理解為現世的天國,也就是
門徒們正在努力以 天主法律來生活的國度,是目前
信仰生活的領域,還不是天上的天國;因為,既然進
得了天上的天國,我們又何必再去操心稱為大或稱為
小的問題呢?
其實,接下來,耶穌的教訓都是關於現世的生活之道
,指導我們在現世中成為「大」人,寬宏大量,常常
處在寬大、自由,也就是有救恩的環境。
在信仰生活的領域當中,我們可以跟隨以上任何一種
法律觀守法;若以第一種法律觀守法,視法律為一種
負擔和重軛,我們就會成為「小」人,也就是成為小
心眼、心胸狹窄、毫無喜樂之情、毫無自由的人。
我們將無法藉由遵守法律而成長、壯大。
耶穌教訓門徒們不要抨擊第一種法律觀,卻要更趨向
第二種法律觀,祂指出六個實際的生活例子,教導我
們如何才能完善地以第二種法律觀守法。
這個主日,我們先看看福音中所列出的四個例子;下
個主日,我們再看看關於報復和愛仇人的另外兩個例
子(瑪五38~39,43~44)。
瑪五21~26第一個例子是法律上「不可殺人」的禁令
(出廿13;申五17),誰若殺了人就應受裁判(瑪五
21);這禁令很嚴重,旨在保護生命。
在這條禁令上,耶穌再加上:「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
,就要受裁判;誰若說自己的弟兄是『傻子』,就要
受議會的制裁;誰若說『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
(瑪五22)。
那麽,耶穌是在增加法律條文、加重法律的負擔嗎?
不是的;耶穌宣導的是兄弟友愛,要我們尊重彼此間
的差異,這點非常重要。
若以不尊重的態度指責他人與我們的不同點,或者因
為自己不認同他們的某些觀點和做法就指責他人,尤
其是自己的兄弟,這將導致所有人都不得安寧;因此
,必需受到最嚴厲的處罰、火獄的罰。
瑪五27~30第二個例子是法律上「不可姦淫」的禁令
(出廿14;申五18),耶穌強調,這禁令的基礎原則
不只是叫人避免身體上的姦淫,更注重人的心靈態度
,不可利用他人來滿足自己的淫慾。
為說明這條禁令的嚴重性,為叫人不致於陷入誘惑,
耶穌還表明,寧可失去右眼或右手也別跌倒犯罪。
總之,無論如何,都不可利用他人來滿足自己貪婪的
私慾。
瑪五31~32第三個例子是「休妻」的法律程式(申廿
四1~4),按照梅瑟法律,寫休書、交在妻子手中,
就可以休掉她;妻子必需正式地接過這份休書,好使
她可以在法律上受到保護,重獲自由身。
但是,這個程式絕不可被濫用,例如,在沒有正當、
合理的理由下休妻,或者,只是為了想另娶別的女人
為妻。
在梅瑟法律上,只有當妻子犯了姦淫後,才能寫休書
休妻。
其實,當妻子犯了姦淫後,她與丈夫實際上已斷絕了
共同的夫妻關係;即使如此,丈夫仍必需寫休書給她
,否則,在法律上,她就不能再嫁。
若沒有得到休書還再嫁,她就再犯姦淫,失去尊嚴和
社會地位;而且,娶她的人也犯姦淫。
耶穌強調,若已正式合法有效地成了夫妻,就不可再
休妻;耶穌教導門徒們,在夫妻的關係上,要始終對
自己和對配偶忠實,不誠實的人無法妥善地遵守法律。
瑪五33~37第四個例子是法律上「不可發虛誓」的禁
令(肋十九12;申廿三22),耶穌指出,發誓後,得
負起很大且沉重的責任;發了誓後,人就受到約束,
生活就變得狹窄。
倘若,發虛誓、指控他人;雖然,他人也得接受;卻
因為發誓確實有其嚴肅性,他自己得負起更大的重擔
,那是一種很難、很難償還的罪債。
因此,更輕鬆自由、更寬闊的生活,就是誠實、正直
地生活:是,就說是,不陷於邪惡!
真誠由衷地遵守 天主的法律,我們就能聆聽
天主、歸向 天主,同時,也能好好待己、待人。
這也是聖保祿在主日第二篇讀經中對我們講述的智慧
、不屬於這世界的智慧,是 天主為愛祂的人所準備
的,眼所未見、耳所未聞、心所未想到的智慧(格前
二 9)。
這智慧同時也是自由與得救的智慧,是我們在信仰生
活中所尋求的恩寵智慧,這智慧告訴我們,敬畏
上主和遵守 天主的誡命,行善和好好待己、待人,
其實並非僅僅為了得救,更是為了顯示我們確實已經
是得救了的人、我們是基督的門徒;阿們。
~張德福神父~ 摘自 梵蒂岡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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