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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迫害更應當彰顯出福音的精神
路廿一 12~19
那時,耶穌對自己的門徒說:「這一切事發生以前,
為了我名字的緣故,人們要下手把你們拘捕、迫害、
解送到會堂,並囚於獄中;且押送到君王及總督之前
,為給你們一個做見證的機會。
所以,你們心中要鎮定,不要事先考慮申辯;因為,
我要給你們口才和明智,是你們的一切仇敵所不能抵
抗及辯駁的。
你們要被父母、兄弟、親戚及朋友出賣;你們中有一
些要被殺死。
你們要為了我的名字受眾人的憎恨;但是,連你們的
一根頭髮也不會失落。
你們要憑著堅忍保全你們的靈魂」。
聖言反省
遭受迫害,似乎始終是基督徒的標記;遭受迫害,
在耶穌的心目中並非被動和受辱之事,反而是主動
和光榮之事;因為,那是為祂做證的機會。
「做證」,是法律用語,既可指在法庭上以證人的
身分證實被告的清白,也可指為被告辯護;所以,
為基督做證,就是透過自己與基督往來的信仰經驗
、宣講及福音行動積極地使世人認出基督是救主。
遭受迫害之所以是為基督做證的機會,是因為基督
徒在遭受迫害時更應當彰顯出福音的精神,讓謙虛
、善良、公正、友愛、平安和喜樂等德行之光照耀
自己,並光照施加迫害的人。
「我靈讚頌主 iBreviarium」── 樂仁出版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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